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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关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1 生效日期: 2002-02-2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文号: 宁党发[2002]12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进一步转变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遵循的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既重视解决群众当前的困难和问题,又着眼于地区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联系群众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之深入人心,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
  (三)倾听群众的呼声,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
  (四)努力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积极投身我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四条   建立领导机关干部下基层制度。
  (一)机关干部下基层要有明确任务。深入农村、企业、学校、社区一线,和群众、基层干部交朋友,参加生产劳动,宣传党的政策,听取意见,了解真实情况,指导基层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二)机关于部下基层可采取调直研究、开座谈会、挂职锻炼、走访、现场办公、参加劳动、慰问等多种形式。深入农村的,要到乡村、农户,积极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帮助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收入;深入企业的,要到车间、班组,帮助企业解决在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尤其要解决好企业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等问题;深入学校的,要到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去,与他们交流思想,释疑解惑。深入社区的,要到居委会和居民家中,解决与老百姓生活中密切相关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三)机关干部每年要保证一定的时间下基层。省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不少于2个月,地厅级领导干部不少于3个月,县级领导干部要把主要精力和绝大多数时间放在抓基层工作上。每年参加劳动的时间,区、市机关干部不少于10天,县级机关干部不少于20天。
  (四)机关干部下基层,要增强针对性,体现实效性。要同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自觉维护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形象。
  (五)领导干部下基层必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治区领导下基层应轻车简从,不搞边界迎送,不准地、市、县层层陪同。正省级领导干部下基层,由相关厅局和所到地、市、县(区)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可带自治区新闻单位记者,作适度报道。副省级领导干部下基层由相关厅局和所到地、市、县(区)分管领导陪同,一般不带自治区新闻单位记者。厅局领导下基层,由市、县(区)对口部门领导陪同,不带新闻记者,不作报道。地市领导下基层参照执行。
  领导干部下基层一律吃工作餐,不上烟酒,不陪餐。进村驻户的领导干部按当地的规定交纳伙食费。不准接受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五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和约访制度。
  (一)完善措施,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党政领导要亲自接待、处理和督办,对久拖不办或顶着不办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各级信访部门转变作风,及时处理和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也要建立领导信访值班制度,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自治区党政领导实行领导约访制度。在自治区党委、政府设立约访室,公开约访电话。每个领导每月安排2个半天接待群众。地市、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接待日制度。地市领导干部每月安排2天接待群众,县级领导干部每月安排4天接待群众。
  (三)各级领导干部在接待日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马上解决;对不合规定要求的,要讲清政策,做好思想工作;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给予答复。不得推诿扯皮,不能把矛盾上交,要注意防止激化矛盾。


    第六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的基层联系点制度。
  在基层建立联系点是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掌握情况的重要渠道之一。自治区及地、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在农村、企业、学校、社区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点。已经建立联系点的,要经常保持联系,定期深入下去,及时掌握情况,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没有建立联系点的,要抓紧建立。不准在联系点搞形象工程。


    第七条   进一步健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出问题,切实加以改正。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与干部任用公示制、服务承诺制等,增加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模范遵守本规定,作出表率。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办公厅(室)和督查部门要协助党委(党组)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党员干部。


    第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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