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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报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 2001-12-2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检发(2001)232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查处和处理了一大批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办案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内部监督,防止错案发生,了解和掌握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动态,自治区物价局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区各地、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报送自治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备案,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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