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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商业网点“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03 生效日期: 1991-06-0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吉林省社会商业网点有了长足发展。一九九0年未,社会商业网点达到26.1万个,前十年平均每年增长17.6%;从业人员115.5万人,平均每年增长8.9%;网点营业面积1,745.8万平方米。城乡居民每千人平均占有商业网点、服务人员和商业用房面积分别达到10.5个、46.6人和728.8平方米。集贸市场为1,429处,市场成交额49.7亿元。
  全省以国营和供销商业网点为主渠道的商品流通网络初步形成。城市中的市级商业中心、区域性商业中心和居民区小商业中心三级商业群初具规模,农村商业网点遍及乡村各地、长期存在的“吃饭难”、“住宿难”、“买菜难”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全省社会商业网点的发展还很不平衡,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社会商业网点数量少、质量差。国家提出“六五”期间城市商业网点要达到每千人占有12个、服务人员61人,到目前为止,我省仍低于国家“六五”期间的标准。二是商业网点布局结构不合理,过度集中于城市少数繁华商业区和街道,新建小区、工矿区和偏僻街道商业网点过少。三是规模结构不合理,商业网点大、中、小结构不配套,专业和综合性较强的大中型商业网点过少。为了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加快我省社会商业网点建设,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现就我省社会商业网点“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社会商业网点“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搞好社会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的精神为指针,以城市商业网点为重点,贯彻落实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快商业网点建设。“八五”期间初步改变商业网点落后现状,同时在增加商业网点总量的过程中,实现对商业网点区域分布和行业结构的调整,繁荣经济,搞活流通,方便人民生活,使商业网点发展适应我省商品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水平需要。到二000年,建成一个基本合理的,适应我省人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具有先进技术装备水平的商业网点服务体系。在整个实施过程中,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城市”以及“坚持大中小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合理配置商业网点。
二、发展目标和任务
  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八五”期间主要发展目标:一是全省社会商业网点达到34.6万个,平均每年递增5.0%,城乡每千人平均占有商业网点12.8个。二是商业从业人员达到151万人,平均每年递地5.2%,城乡每千人平均占有服务人员55.9人。三是商业用房面积达到2,260.1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递增5.3%,城乡每千人平均占有商业用房面积838.6平方米。四是社会商品零售额达到359亿元,平均每年递增8.2%。到二000年,实现社会商业网点45.2万个;商业服务人员197万人;商业用房面积3,053.2万平方米;社会商品零售额546亿元。城乡每千人平均占有商业网点、服务人员和商业用房面积分别达到15.7个、68.5人和1,060.9平方米。
  “八五”期间发展社会商业网点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现有社会商业网点进行改造。经济开发区、贸易区改造速度要快于其它地区。改造的重点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商业网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重点改造的商业网点,建筑格局要合理,内部装璜要新颖,服务功能要齐全,要充分体现行业特点,融专业性、实用性和综合性为一体。
  (二)调整现有商业网点结构。城市商业网点调整,要以建立和完善市级商业中心、区域性商业中心和居民区商业中心为主,实行大、中、小商业网点配套,针对我省商业网点现状,“八五”期间,重点建设好工业品商场和副食品综合商场。万米以上商业网点,长春、吉林两市要达到20处;其它地级城市建设一至二处。县级市及县城骨干商业网点以建5,000至8,000平方米用房面积网点一至二处为宜,增强综合服务和批发辐射功能,逐渐缩小辐射距离。通过调整,使全省社会商业网点逐步形成以大中型社会商业网点为骨架的、多功能的、外辐射型的社会商业网点网络。
  (三)加快群众急需的社会商业网点发展。“八五”期间,翻修新建粮店450个,扩大建筑面积12.2万平方米,改扩建后全省粮店达到1,896个,平均每个粮店面积由现在的222平方米增至250平方米,每个粮店平均供应人口由现在的6,700人降至5,600人。要加快物资交易市场的建设,完善物资流通体系。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发展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早点、理发、浴池、粮店等行业和家庭服务业。要重视偏僻地区和工矿区、林区等地方商业网点建设,鼓励企事业兴办商业网点。要积极提供方便条件,支持个体兴办便民服务网点。
  (四)发展农村商业网点。根据我省农村现状、农村商业网点重点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买难卖难问题,商业网点的设置,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主渠道作用,在网点的分布上,做到购买日常用品不出屯、购买生产资料不出乡。到一九九五年末,分销店由现在的3,695个发展到4,500个,代购代销店由现在的456个发展到1,500个。要按经济区调整基层社,重点加强县镇社的建设。同时还要加强农村乡镇集贸市场建设,以大集镇和自然形成的经济贸易区为中心,搞活商品流通。到一九九五年末,全省城乡集贸市场要发展到1,500处,市场面积增加15万平方米,城乡集贸市场贸易成交额达65亿元,平均每年递增8%。
  (五)逐步实行社会商业网点的行业管理。要继续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统一规划下,积极兴办商业网点。加强服务人员培训,实行规范化服务,开展科学化管理,提高社会商业网点的服务水平和标准。
三、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
  为保证社会商业网点“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实施,应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和有力措施。   (一)把社会商业网点纳入计划。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由社会商业网点主管部门协同有关单位做好网点发展规划工作。
  为把握城市商业网点发展方向,对新建网点实行审批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地,不经批准不得随便占用。
  (二)加快社会商业网点立法工作。鉴于目前社会商业网点无法可依的情况,省计经委要组织力量尽快制定全省社会商业网点管理办法,报省政府颁布执行,使社会商业网点规划在法律的监督保证下实施。
  (三)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为加快社会商业网点的发展,当前要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要继续坚持全民、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鼓励个体兴办便民商业网点。农村剩余劳动力要在政策引导下,向第三产业转移,以加快农村社会商业网点的发展。要逐步调整微利行业服务价格,确定合理收费标准,增强内在活力。在税收上,对由于价格暂时不能理顺等因素造成的微利企业或亏损的企业,在更新改造商业网点时,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税前还贷;对重点商业网点建设项目,除计划部门估先安排计划、金融部门积极安排资金外,经税务部门批准,在投入使用三至五年内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
  (四)拓宽网点建设资金渠道。商业网点建设除正常安排资金外,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坚持拨出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者拨出相应的投资、材料,修建商业网点”(国发(1998)103号)的指示精神,并将这一规定范围延伸到县城。
  二是要由各级财政继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商业网点改造或贷款贴息。三是提高流通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由现行的5.5%提高到7%,新增加的1.5%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市场网点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可以在各级政府安排下,经人民银行批准,发放一定额度集资债券兴办社会商业网点。
  五是对完成各项承包指标的商业企业在税前按月提取商业网点设施资金,零售企业和批发企业分别按销售额的9%和4.5%标准提取。六是从地方分成的工商管理费和罚没款中拨出部分资金用于商业网点建设。七是引进国外资金,独资或合资兴办商业网点。
  (五)加强领导和机构建设。商业网点工作,涉及面广,行业复杂。
  为此,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省社会商业网点的主管部门是吉林省社会商业网点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加强商业网点的行业管理,保证网点规划的实施。下设办公室(在省计经委)负责具体业务。
  各地应成立相应机构,并要确定编制,明确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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