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计委关于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1 生效日期: 2001-04-11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函(2001)9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后续教育培训、注册登记年检收费的立项申请》(云财协[2000]1号)收悉。为了不断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人员的素质,进一步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费行为,以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中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按照“以训养训、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到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全省进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其主要授课教师均从省外聘请专家学者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规定,举办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适当收取培训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各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每期不少于40小时,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240元(含聘用教师发生酬金、交通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教室租金、管理人员费用等开支)。
  培训所需教材按实际书价计收;学员培训期间食宿自理,不得强行收取食宿费。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登记年检收费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不同意收取注册登记年检费。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指定报刊上进行注册及年检公告时,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三、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