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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团结路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3-19 生效日期: 1991-03-19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我市团结路生产资料交易市场自1979年成立以来,对繁荣我市经济,促进生产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个别不法经营者利用生产资料交易所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损害了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巩固清理整顿团结路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对团结路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局、标准计量管理局联合组建团结路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凡进入该市场经营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再由市物价局复审。然后,提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方可进入市场经营。
  二、生产资料市场由市物价局负责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市场的交易活动规则,安排交易场地,组织场内交易活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产业政策,对交易活动进行指导。
  三、生产资料市场交易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其主要职责是;核准经营者的名称、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监督交易行为,审查交易双方的资格,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物资的来源去向,查处交易过程事的违法违章行为,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对将近双方的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
  四、在团结路生产资料交易市场进行营的企业必须具备开业条件。具体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团结路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实际共同制定。
  五、凡在本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者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查处。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团结路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经营的企业(包括延伸到康平街部分的经营者),原有营业执照从1991年3月25日起停止使用,经团结路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初审,市物资局复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发执照后,方可继续经营。
  七、对我市其它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物资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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