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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3 生效日期: 1998-07-03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199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 1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 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加强宏观调控。下岗职工是指国有企业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一般在企业内部下岗待岗,如本人自愿,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也作为下岗职工。企业内部退养、停薪留职、轮岗培训、劳务输出、通过自办经济实体转岗、成建制转制职工属企业内部分流职工,不作为下岗职工。对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合同未到期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企业不得安排因工致残职工、处于“三期”(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准下岗的职工下岗。由于企业全停产造成上述人员下岗的,由其主管部门在行业内调剂安置。
  企业尽可能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省、部级劳动模范下岗。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双方已经下岗的,立即安排一人上岗。夫妻在同一行业内两个企业的,有一方下岗的,另一企业不得安排其配偶下岗。双方已经下岗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个企业安排一人上岗。由于企业全停产造成上述人员下岗的,由其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内负责调剂安置。夫妻不在同一行业的两个企业,一方已经下岗,另一企业不得安排其配偶下岗。双方已经下岗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一个企业安排一人上岗。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硬性安排职工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制定职工下岗方案,应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免费发给下岗职工《下岗待工证》,凭证登记管理。
  企业应与下岗职工签订下岗协议,明确下岗期间的待遇,对下岗职工逐人建立台帐,并将台帐及时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市、省、部直属企业要按月将职工下岗情况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备案。
  各级、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下岗率控制指标,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对职工下岗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职工下岗,确保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

  二、完善再就业资金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二级再就业资金制度,将帮困资金并入再就业资金。其主要来源:
  1.从当年个人所得税比1995年度增加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并入再就业资金,如不能满足需要,可将新增部分全部并入,直至把个人所得税全部并入;并应提取一定比例在全市范围内调剂。
  2.从当年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提取1.5‰并入再就业资金。
  3.从当年地方本级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中提取3%。
  4.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送温暖”基金(或资金)。
  5.从当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中提取5%(按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包括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季征收。
  6.当年罚没收入进人地方库总额的20%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并入再就业资金。
  7.从1998年7月起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企业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8.未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非公有经济组织,按其规模每户每年收取50一500元;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馆、娱乐中心以及美容美发、洗浴中心等高消费场所,从其营业收入中提取10%,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一次性征收。
  9.各企业、事业单位按其年招待费支出额20%的比例缴纳再就业资金,由各级监察部门按季征收。
  10.对宾馆、饭店的床位费加收10%,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价外调剂金,由各级税务部门按月征收。
  11.对高工资收入的企业征收高收入调节费,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不足50%的,按超过部分总额的5%征收;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按超过部分总额的10%征收,由税务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向企业一并征收;也可以由政府动员或指令进行一次性捐资,并入当地再就业资金。
  12.对新购小轿车、摩托车加收0.5%附加费,由各级交通部门按月征收。
  13.从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入中提取10%并入再就业资金,由各级交通部门按月征收。
  14.破产企业在清算企业财产时,应优先上缴一定数额的再就业资金,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15.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16.其他渠道。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其中:由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解决,市、县(市)区属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各级财政要在年初列入预算,优先安排;由社会筹集的部分,不再划分级次,统一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按以上规定的征收责任部门,确定具体任务,确保足额收缴。如社会筹集的部分,当地政府已规定了其他征收责任部门的,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保证再就业资金的征缴到位。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由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三、设立再就业专项贷款。城市合作银行在每年初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再就业贷款计划,并通知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为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新办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职工达到50%及以上的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兴办的合伙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下岗、失业职工提供专项贷款。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为实施再就业工程提供贷款支持。

  四、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规划、组建、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也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协调、管理本系统再就业服务中心。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负责,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实行托管。其任务是:开展对下岗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开展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项服务,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多种形式的再就业。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基本生活费原则上按略高于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发放,并逐年递减。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确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第一、二年分别按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1.2倍、1.1倍发放,第三年按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发放,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地方,负担其基本医疗费。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再就业、托管期满3年仍未再就业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合同到期的,解除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托管下岗职工的费用以每人每年4000元预算,按下岗职工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同级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其中由同级财政和社会筹集承担的部分由再就业资金支付。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亏损严重、濒临破产企业确实无力负担的,经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定,由再就业资金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对被兼并的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用由兼并方负担。
  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企业多形式分流。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纺织压锭企业的纺纱、织布工种,工龄满2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并适当降低退休金标准。
  对于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实行离岗退养;退养期间企业应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退养费;企业发放退养费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向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申请再就业资金补助。
  距退养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如本人自愿,可实行“承诺等退”,不再作为下岗职工。等退期间,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到达退养年龄后,享受退养待遇。离岗退养和承诺等退期间,企业和职工要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可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合伙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有条件的企业可经常性安排不超过职工总数10%的职工在企业内实行轮岗培训、竞争上岗。培训期间的待遇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企业内轮岗培训的职工不作为下岗职工。计算企业人均效益时,轮岗培训人数可不计在内。

  六、鼓励国有企业、行业通过兴办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出400万元专款,用于为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新办三产、劳服企业,对其开办资金有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
  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所得税三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减征应纳所得税额的2%,达到25%以上的,两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60%以上的,除享受上述税收支持政策外,地方留成的25%增值税全额先征后返三年,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
  企业新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除按规定享受税收支持政策外,开办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占本单位职工人数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低于本单位职工人数50%,但一次性安置数量又比较多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1至3年的优惠。
  企业自行安置下岗职工50%以上,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和再就业资金的,可按实际安置人数,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每人不起过300元的补助。

  七、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凡适合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在招工时必须招收30%的下岗、失业职工。新建、扩建企业招工时,应优先在下岗、失业职工中招收,至少不得低于新招工人的20%。商业服务业、旅游业以及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第三产业类在新增岗位招收普通工、熟练工时,按50%以上比例录用下岗、失业职工。下岗职工较集中的企业确需招工时,除专业人员外,必须首先招用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街道、居委会进编干部,以不低于60%的比例从下岗、失业职工中招聘。
  用人单位招用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失业职工,每招用一名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机构给予3000元安置补助费。招用以上年龄且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下岗、失业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三年内先征后返所得税。所得税不足返还的部分,由地方留成的25%增值税先征后返。
  对成批接收下岗、失业职工的企业,可以相应核增其工资总额。
  对来石兼并、收购国有困难企业或破产企业的外地私营企业家,可享受成本价住房一套,并在户口入市、子女入学、就业等家庭生活方面提供便利。

  八、鼓励国有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对按照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实施“退二进三”的工业企业职工成建制转移的,土地增值税先征后返,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用于搬迁建设。
  就地转办三产的二产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除享受第六条规定的税收支持政策外,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部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通过盘活困难企业、被兼并企业、破产企业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利用土地收益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低于从业人员50%的,3年内按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先征后返所得税。安置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且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下岗、失业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进城和城镇集体企业兼并、租赁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并可享受第六条规定的国有资本金注入政策。
  农民带资进城收购破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破产企业职工自破产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联系工作单位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所需资金,有资产变现能力的,从变现资产中支付;没有变现能力的,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
  破产企业职工自破产之日起三个月申请自谋职业的,经批准,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一次性发给本人1.5万元的安置费,同时为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到法定退休年龄。(2)对男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的、女30周岁以上39周岁以下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万元的安置费。(3)对男39周岁、女29周岁以下的,一次性发给本人1.5万元的安置费。以上所需资金,有资产变现能力的,从变现资产中支付;没有变现能力的,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
  进入失业保险机构登记的失业职工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自谋职业的,经失业保险机构批准,按未享受完的失业救济金的3倍发给一次性安置费。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可与企业保留三年的劳动关系,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将其三年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三年期满后,须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由企业将其档案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保险费用由本人缴纳;再到其他企业就业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工龄连续计算。对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的,由原企业给予2000元的补助: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下岗职工自下岗始,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可由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龄不超过10年的,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工龄在10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5倍。对自下岗始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下岗职工,由企业将其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款规定主要为解决优势企业购、并劣势企业时无能力接受的部分职工的问题,不应过多扩大范围。
  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前后连续计算。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合伙经营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城管、金融等部门要在政策和所需场地、摊位、设施、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下岗、失业职工凭《下岗待工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核准后,一年内免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免征所得税;下岗职工批发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允许直接进入市场,免征工商管理费和其他各种费用。资金确有困难需要小额、短期贷款的,可由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予以一次性贴息,银行给予贷款扶持。
  现有的及规划兴建的各类集贸市场,要拿出10-30%以上的摊位用于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从业。对进入集贸市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职工,集贸市场主办部门在二年内减半收取设施租赁费和环境卫生费。
  下岗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出境就业的,可由原企业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可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鼓励城市、城镇下岗、失业职工到农村承包荒山、荒水、荒地、荒滩,三年内先征后返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十一、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事业。下岗、失业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开办从事社区服务的经济实体,经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认定,统一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年内免予工商登记,并不列入征税范围,免缴除社会保险费用以外的其他收费;开办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再就业资金给予1一2年的贷款贴息。2年期满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对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50%以上的经济实体,可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

  十二、办好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劳服企业主要吸纳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职工,生产自救基地主要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临时就业岗位和进行实际操作培训,然后输送到需要的企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继续办好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并按年度下达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任务,进行严格考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的经费和投资,要与安置再就业人数挂钩,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办的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和失业保险机构可视其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实际人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各县(市)区应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工代赈的形式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更多的临时性就业机会。

  十三、加强再就业服务。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建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改善服务设施,强化服务功能,健全机构网络,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为下岗职工提供及时服务。下岗、失业职工凭《下岗待工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免费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活动,鼓励和规范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每指导介绍成功一名下岗、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助,不得向下岗、失业职工收取任何费用。
  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下岗、失业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考核及再就业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下岗、失业职工凭《下岗待工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免费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再就业培训基地接受一至二次转业转岗培训。再就业培训基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预测,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确保下岗、失业职工培训后的再就业率达到70%以上。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社会力量开办的培训基地,对下岗、失业职工实行免费培训,其费用凭培训合格证先借支70%,最终拨付费用按再就业率折算。其费用来源为:下岗职工的培训费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失业职工的培训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转业训练费中支付。
  教育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职工开展有针对性地学历教育,并适当放宽入学条件,其费用由城市(含县城)教育费附加负担1/3、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负担1/3、个人负担1/3。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劳服企业管理等就业服务机构均为社会公益性事业机构。劳动力市场建设、就业服务机构工作和人员经费及促进再就业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十四、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企业招用职工必须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优先安排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
  对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可以使用、控制使用、严禁使用的工种、岗位范围,凡适合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都必须清退外地劳动力,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应严格控制在确因生产、业务需要,为解决技术难题和有关技艺传授、人才培训等范围,并须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一般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对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从事技术、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男性不得超过70岁,女性不得超过65岁。
  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雇佣农民工,凡需用临时工的必须使用下岗、失业职工。企业使用的不符合规定的外埠劳动力,一律清退,由本企业或社会上的下岗、失业职工顶岗就业。

  十五、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一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素质,延缓城镇再就业的压力。参加初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1一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期限为半年到1年。
  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试行预备公务员制度,招收应届大学毕业生先分配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选拔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

  十六、完善下岗职工再就业配套政策。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从当地政府规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凭《特困职工证》,减免学杂费。
  各级政府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下岗、失业职工中的特困职工在缴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就医等方面,制定具体优惠政策。

  十七、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切实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特别是要对不能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随意安排职工下岗以及违反规定向下岗职工乱收费等侵犯下岗职工权益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八、充实完善再就业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抓好落实;要设置常设的办事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调查研究、情况调度、政策协调、督促检查、目标考核、再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工作,其工作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安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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