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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 2005-09-0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5]71号

为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规范信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在国家机关门前及公共场所非法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或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宣讲、播放录音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四)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信访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依法处理问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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