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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省电网2000年新电价执行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1 生效日期: 2000-07-21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价格[2000]599号

 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供电(电业)局,各地、州、市物价局、电力公司
  根据省政府的指示,在严格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423号文件调整2000年省电网电价的通知》(云价商发[2000]120号)规定的基础上,现对省电网2000年电价执行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下达的云南省电网2000年电价,从4月25日起执行。为有利于国有企业脱困目标的顺利实现和我省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国家(省)级重点脱困企业的生产用电价格按以下办法给予适当优惠:
  (一)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均在国家规定的电度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分。
  (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调整分三年逐步到位: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1.6分,2000年先执行提价额的50%,即每千瓦时平均提高0.8分,2001年电度电价全部执行到位;基本电价提高推迟至2002年开始执行,2000年到2001年基本电价仍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国家(省)级重点脱困企业(共24户,名单详见附件)的生产用电,在1999年企业实际负担的电价基础上,综合电价(含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提价额超过1分的,按调整后的电价每千瓦时优惠1分;提价额没有超过1分的,按调整后的电价执行。优惠时间至2000年12月31日。

  二、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由用户自行选择,但一年内应保持不变。

  三、对此次提价幅度较大的居民生活用电、营业性(商业)用电等,由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作适当优惠让利:
  (一)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用电价格,实行超基数用电优惠:城镇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60千瓦时以上的部分按电炊电价执行,即超过的部份从每千瓦时0.402元降为0.28元;农村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30千瓦时以上的部分,在规定的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降低0.122元执行。
  (二)对省电网直供的宾馆、饭店和事业单位电锅炉专用电,电价从每千瓦时0.644元降按0.28元执行。
  (三)对城市“光亮工程”用电价格,在规定的电价基础上下浮30%。
  (四)对国家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部队、医院、学校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公共道路照明用电以及公安部门的交通指挥灯用电等,电价从每千瓦时0.504元降到居民照明用电价格0.402元执行。

附件:实行电价优惠的国家(省)级重点脱困企业名单。
  附件:实行电价优惠的国家(省)级重点脱困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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