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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制止侵犯“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7-27 生效日期: 1990-07-2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199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在药品上的“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商标分别是深圳南方制药厂、浙江兰溪市云山制药厂、杭州第二中药厂的注册商标。这三个商标都经过了法定程序核准注册。“三九胃泰”、“前列康”商标注册后,曾有人提出注册不当,已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该商标应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因此,这几个商标专用权的确立问题已经终结。根据《商标法》第  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一切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包括把“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作为商品名称(药品)或装璜使用,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第(2)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法制止。为了严肃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各地遵照执行。 
  一、海口制药厂、昆明保健制药厂、包头中药厂使用“三九胃泰”或“前列康”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考虑到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决定给其一年过渡时间,即原则上可以使用到一九九一年七月底。逾期则应制止。 
  二、对其它企业侵犯这三个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情节严重的应给以处罚。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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