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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6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重)发[2000]162号

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
  为了缓解你公司的经营困难,减少亏损,保证我市供水事业能够健康发展,增强广大市民及各类用户的节水、爱水意识,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意见,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适当提高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水分类
  遵照国家分类原则,结合我区银川市的供水实际和有关省、区的具体分类,将银川市自来水的供水类别分为以下五类:
  1、居民生活用水、公用事业用水:指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环卫、绿化、消防、福利、慈善等公共事业单位用水。
  2、机关、团体、事业用水;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国家事业单位用水。
  3、工业企业用水:指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工业企业(含建筑业)单位用水。
  4、商业企业用水:指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商业企业(含普通洗浴)单位用水。
  5、特种用水:指一切有经营收入的桑拿浴及娱乐业用水、星级宾馆用水、纯净水制造用水。这里指的娱乐业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馆、休闲屋、啤酒屋、音乐茶座、足浴等。
  有的用户用水,同时含有上述类别的两类或多类,对于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对共表混用的按价高类别用水收费。对于个别特殊情况的,也可同供水方通过协商,按比例分摊解决。

  二、调价水平
  居民生活用水、公用事业单位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0.65元,调整为每吨0.85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0.75元,调整为每吨1.00元;工业企业单位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0.85元,调整为每吨1.10元;商业企业单位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0.95元,调整为每吨1.2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定为每吨2.50元。

  三、几点要求
  自来水价格调整后,自来水总公司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用户利益。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力争尽早实现抄表到户。实现抄表到户是改善企业服务质量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城市发展的必然方向,尽早实现抄表到户对改善银川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应积极探索抄表到户的有效途径,对于非居民各类供水用户应率先实现抄表到户,对于居民用水,争取在几个较大的居民小区率先实行抄表到户,积累经验,逐步实现全区抄表到户。
  2、自来水总公司要加强对供水水质、水压的检测,及时维修和养护管网设施。让自来水用户尤其是城市居民保质保量地使用自来水是供水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衡量供水企业服务质量好坏的显著标志之一。自来水总公司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符合标准的水有足够的压力送到千家万户。及时维修和更换破损管线,以免水质受二次污染。
  3、对因维修和更换管线管线、停电等情况需要停水,自来水总公司要按《银川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前通知用户,以避免因停水给用户带来的损失和不便。

  四、自来水价格调整后,要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严肃处理各类违价违纪行为。

  五、上述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自2000年8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附件: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一览表
  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一览表
  用水单位/分项  调整前  调整后
  居民生活.公用事业单位  0.65  0.85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0.75  1.00
  工业企业  0.85  1.10
  商业企业  0.95  1.20
  特种行业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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