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4 生效日期: 1996-07-0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复[1996]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