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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农村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4 生效日期: 2000-02-24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农村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整治农村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近几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有关政策要求,我市认真治理农村乱收费、乱摊派,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农村一些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着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的情况,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有的仍在收取,有的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了农民不合理的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治理农村“三乱”的决定,对进一步整治我市农村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整治农村乱收费、乱摊派的工作,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积极性,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和政府同广大农民群众关系的大事。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把这方面工作做好。

  二、整治的重点和内容
  这次对农村乱收费、乱摊派进一步开展整治的重点是涉及对农村和农民收费的有关行业和单位,特别是农机、农电、教育、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建房用地以及农村乡镇政府、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各种收费和摊派行为。
  整治的主要内容是:
  1、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编印公布的《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手册》。各县(市)区物价局要结合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对涉及农村和农民的各项收费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检查。
  2、进一步完善农村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个体等经营企业)“交费卡”制度。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指定有关部门统一制作“交费卡”,发放到农村企业,做到一户一卡,各执收单位和部门收费时要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据实填卡,物价部门应加强对“交费卡”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对农村和农民的乱收费、乱摊派。
  3、认真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99)245号通知精神,
  切实减轻农机户负担。已明令取消的工商管理费、农机管理费、工商验证费、养路费完费牌费、拖拉机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费、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委员会会费和拖拉机技术性能检测费不得再继续收取,认真执行对农用拖拉机和农用汽车降低收费标准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拖拉机驾驶员年度审验费、拖拉机年度检验费。
  4、认真组织实施《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昆明市农村用电价格的批复》(云价商发(1999)210号)。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审批的农村到户电价,并向农民公告经审批的电价,不得在电价外附加其他收费;结合我市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及农电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继续降低农村电价,严格控制农村电价不合理成本因素,切实减轻对农民的电价不合理负担。

  三、组织领导和整治方法、时间安排及政策原则
  这次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市物价局和市监察局统一组织开展,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协调工作。各县(市)区要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统一组织物价、监察等部门共同开展。
  整治工作首先由涉及农村和农民收费的各收费单位和部门自查自纠自报,以县(市)区组织检查为主,市级根据各地情况,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整个整治时间从3月5日开始,到5月中旬基本结束。
  整治工作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察,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整治中清查出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要坚决取消,并由进入检查的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按法定程序进行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价格法规进行处理。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又不积极配合清理检查的,应从严处罚。要把查处单位违纪和个人违纪结合起来,对严重乱收费、乱摊派造成恶劣后果,而又屡查不改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所有参加整治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保证整治工作积极稳妥地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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