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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8 生效日期: 2006-06-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近年来,按照《教育部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依法依规办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现象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止,在一些地区和学校,为争抢生源、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出现的与全面推进素质要求相悖的做法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教育系统的形象,影响了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塑造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现就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停止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改制的审批
  1、停止公办改制学校的审批。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中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的规定,全省一律停止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改制的审批。

  2、规范改制试验学校的管理。已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实行“四独立”(即: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目前尚未做到“四独立”的,必须在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前实行完全独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清理整顿“校中校”的过程中,要认真进行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严格规范学校招生、收费行为
  3、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所有公办、民办小学、初中都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学生的竞赛成绩也不得作为跨地段录取新生的依据。外国语学校的初中招生,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必要的外语能力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学科方面的测试和考试。从2007年起,外语能力测试试题要报省教育厅备查,如不符合教育部要求的,则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组织外语能力测试的资格。

  4、充分尊重考生的报考志愿。严禁学校以直升为由限制本校初中毕业生报考其他学校;严禁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中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认真负责地向考生和家长做好宣传工作。

  5、努力促进区域内学校均衡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加大薄弱学校改造的同时,要严禁中小学以许诺进重点班(实验班、奥数班、特长班等)、减免有关费用等方式拉生源。坚决制止花钱“买学生”的不正当行为。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普通公办高中不得跨设区市和县(市、区)招生。各县(市、区)城区中小学不得到农村学校争抢生源。

  6、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普通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择校生要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择校生所占比例最多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30%。


三、切实加强班级编排工作的管理
  7、均衡编班教学。中小学不得举办所谓的快慢班、尖子班、特长班、提高班、双语班等,更不得以此名义提高收费标准。禁止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普通公办高中不得占用学校正常的教育资源举办高中毕业生复读班,也不得招收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8、逐步控制班额。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新入学的初中、高中生,每班不超过56人,小学生每班不超过45人(义务教育学校本学区内生源过多、学校办学条件不足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中学的班级人数)。要通过2至3年的努力,使各教学班的班额都能得到有效控制。


四、坚决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
  9、严格按照课程计划授课。各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增减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和课时或擅自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包括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劳动技术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等课时用于其他学科的教学。严禁在高中一年级进行文理分科教学。

  10、节假日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双休日和“黄金周”要让中小学生自主安排学习和生活,学校举办兴趣小组或开展科技、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对于寒假初、高中毕业年级的学生和暑假即将进入高三年级的学生,因完成教学计划的需要,学校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的时间不得超出假期的三分之一,也不得在特别炎热和寒冷的天气进行;中小学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在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11、加强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的辅导。中小学教师要关注每一个孩子的进步,平时要针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多进行辅导和帮助。严禁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严禁在职教师利用工作时间到社会上办班兼课;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五、合理安排考试次数和作业量
  12、规范日常考试。小学每学期在期末进行一次学科考试,禁止举行除期末学科考试以外的学科考试或变相学科考试。初、高中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除高三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学校和教研机构要注意把握考试题目的难度,不出偏题、怪题。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初中阶段学业成绩要结合课程改革逐步实行等级制,并应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中考的内容。中小学不得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也不得按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教师和学生排列名次。

  13、适度布置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个小时以内;初中、高中课外作业量不超过90分钟和120分钟。要在学生家长的配合下,保证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每日分别有9小时以上、9小时、8小时的充足睡眠时间。教师不得拖延上课时间,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14、加强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修的管理。中小学原则上不得统一规定非住校学生到校晚自修,遇到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学校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学生不要到学校参加晚自修,以确保学生往返途中的安全和保证必要的睡眠时间。

  15、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的政策规定,不得组织学生购买省教育厅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图书;图书出版、发行部门不得强迫学校组织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中小学教辅类图书;教辅材料必须坚持学生自主自愿购买,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列入省教育厅印发的《教辅材料参考书目》的教辅材料,不得进入校园向学生销售。


六、进一步规范学科竞赛活动的管理
  16、竞赛活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读书活动,更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各中小学校对违规组织的竞赛活动有权抵制,同时不得为其提供校舍、场地等便利条件。停止小学举办数学奥林匹克竞赛等学科竞赛活动。


七、为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环境
  17、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中小学校长要端正办学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工作的考核,学校对教师业绩的考核,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不能把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18、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保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学校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不得挤占教职工编制,也不得到学校随意抽调人员从事其他工作。

  19、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努力促进教师教学方法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20、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督导机制,对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上述意见和要求的落实情况。省、设区市要把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工作列入对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以及中小学校工作的考评内容。各地各学校要结合开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切实规范办学行为。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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