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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1 生效日期: 2005-03-2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5]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3月21日


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
(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05年3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精神,抓住新形势下国际产业和沿海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机遇,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大高新技术对全区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就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放在首位,大力支持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积极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企业,加快出口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实现全区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5至10年内,培育2至3家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大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10家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骨干企业、20家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到2008年,全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力争达3亿美元,占全区外贸出口总额的10%左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年增长40%以上。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科技兴贸联合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成的科技兴贸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自治区科技兴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加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发挥集合工作效能,把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作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
  (四)建立科技兴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盟市工作联络员及重点出口企业联系人制度,加强政策宣传,不定期交流情况,促进全区科技兴贸战略的深入实施。

  三、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体系建设,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模
  (五)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尽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出口企业目录》、《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列入上述两个《目录》的企业、产品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同时积极争取将我区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六)大力吸引利用外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充分发挥我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围绕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通辽市等重点城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吸引内外资投向我区具有一定资源优势的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及医药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特别要抓住以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转移的机遇,创造条件引进IT和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龙头项目,带动上下游配套产业的发展,打造IT和医药产业链集群。
  (七)以开发区为载体,大力发展加工贸易。重点建设和培育呼和浩特市出口加工区。同时充分发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现有龙头企业的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一批高新技术出口企业。积极推进产业园区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能力创新,促进一批技术开发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出口企业的发展壮大,使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稳步增长。
  (八)积极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将包头软件园打造成为国家中西部地区软件产业示范基地。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软件业”、“扩大包头软件园建设规模”阶段性目标,依托本地特色企业和大型骨干企业,以开发行业应用软件为重点、多种少数民族语言通用软件为特色,力争在软件出口方面有所突破,为软件外包业务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九)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息服务系统。建立自治区科技兴贸信息网站,通过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展会信息、工作动态、网上招商引资等方式,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电子商务。
  (十)加强对技术引进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大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引进力度,提高专有技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进口比例。通过高新技术改造纺织、机电、医药等传统产业,不断提高产业竞争力,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

  四、积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十一)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加快向北开放步伐,积极拓宽与蒙古、俄罗斯合作与交流的渠道。加强在电子信息及其他高新科技领域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扩大与国外政府、国际性组织及民间等各个层次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高新科技企业利用各类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平台,开拓出口市场。
  (十二)支持科技型企业“走出去”。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有比较优势的高科技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不同国家的投资环境,采取多种方式“走出去”,以化解贸易磨擦,降低贸易风险,达到稳定出口的目的。

  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支持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十三)自治区商务厅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商务部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和技改贷款项目,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争取国家研发资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出口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十四)加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技术进步资金的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加快成果产业化进程,通过国内产业技术进步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自治区重大科技产业化资金要加强对出口高新产品技术成果转化的支持。自治区科技厅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要向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企业倾斜,同时帮助企业申报国家新产品计划,争取国家的专项支持。
  (十五)多渠道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困难。对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口企业,自治区商务厅积极帮助其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出口卖方信贷。研究建立创业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获得出口信贷。

  六、密切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出口环境
  (十六)对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海关给予便捷通关服务。在全区已有15家企业享受绿色通道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力争3至5年内全区享受免检或快速核放及绿色通道的企业达到30家。
  (十七)继续简化重点出口企业从事国外市场开拓、产品境外销售、反倾销应诉工作人员出境审批手续。
  (十八)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高新技术出口企业退税进度,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优先核准出口退税,保证及时足额退付。
  (十九)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2]27号)文件精神,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导向,查处各种侵权行为,对科技成果要加强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促进自主创新和有序的技术转让,打造名牌产品。
  (二十)建立出口商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自治区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的沟通与配合。通过中国WT0/TBT国家咨询点和中国WT0/SPS国家咨询点等多种途径,及时收集国外技术法规及产品标准的信息,对影响出口商品的国外技术法规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帮助企业打破国外技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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