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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领导干部住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1 生效日期: 1999-10-2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严格清理领导干部住房,解决领导干部在建房、住房和房改购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三讲”教育,坚持边学边改制定的整改措施之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为开放我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做好准备。各地区、各单位都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对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住房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反腐败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为依据,集中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等方面以权谋私问题,遏制住房领导内违规、违章问题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严明房改纪律,规范房产管理,为下一步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做好准备。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二、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这次清房工作的范围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由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任命的国有(含国有资产控股)大型企业的中层领导干部、中型企业的领导干部。
  这次清房工作主要是清理纠正上述范围领导干部自1993年8月中央部署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干部职工建房、住房规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问题和违反房改政策的问题。
  (二)解决的重点问题:
  1.违反房改规定超标准购房问题:
  (1)夫妇双方以房改优惠价格购买两套(含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的;
  (2)因工作变动,在调入、调出单位两次或多次参加房改购房的;
  (3)利用职权多处参加房改购房的。
  2.单位违反房改规定的问题:
  (1)弄虚作假瞒报或少报实际建房、住房面积参加房改的;
  (2)超面积、超标准建房、购房分给个人或低价出售给个人的。
  3.违反规定集资建房问题:
  (1)以单位公有资金全部或部分代个人垫付集资款,搞假集资的;
  (2)夫妇双方已集资或购买符合职级标准面积的公有住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
  (3)用公款为自己及子女集资建房的;
  4.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问题:
  (1)已购符合标准面积的住房,原租住的公房未清退(包括夫妇一方已购符合职级标准的住房,另一方租住的公房未清退)的;
  (2)在调入、调出单位都有住房且有一处已达到职级标准、另一处住房未清退的;
  (3)本人住房已达到标准,又分房、要房、占房给子女或其他人居住的;
  (4)夫妇双方有两处以上住房合并计算已超出标准面积,超出标准部分未按规定加付房租或超出标准以外的套房未清退的。
  5.挪用、占用专项资金为个人购买住房的问题。
  6.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
  (1)在设计和建房过程中提高标准,把超标准装修费用摊入基建投资的;
  (2)用公款为个人超标准装修住房的;
  (3)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钱物为个人装修住房的;
  (4)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假借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或管辖、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资金、材料等为单位、个人装修住房的。
  7.1999年1月1日以后为厅级及以下干部建造或购买独门独院二层小楼的问题。
  8.违法违纪建私房问题:
  (1)未经批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建私房的;
  (2)违反土地、规划法规批少占多、批差占好、批准集资统建联建而建成单家独院的;
  (3)挪用或非法占有公有或他人资金、材料建私房以及其它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方法步骤
  这次清理领导干部住房采取全面摸底与重点核查相结合,自查自纠与查办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相结合,集中清理与发动群众监督相结合,全区统一部署,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分步实施的方法。在具体步骤上,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学习动员、个人申报。各地市、各单位要立即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房改政策规定(附学习文件目录),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组织领导干部个人和产权单位双向申报住房情况。领导干部个人必须自己填报自治区清房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领导干部住房情况登记表(表样附后),申报包括配偶子女在内的住房情况以及对违反规定的问题的纠正处理意见,交分管清房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所在单位把关盖章。各住房产权单位要自查申报本单位领导干部住房情况和在房改中有无超面积、超标准建房、购房分给个人,低价出售给个人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实际建房、住房面积参加房改的问题,写出自查报告,并对清理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连同领导干部住房情况登记表于11月20日以前报自治区和地市清房办(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住房登记表报自治区清房办,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住房登记表分别报地市和区直各单位清房办)。
  第二阶段为审查核实。在自查申报的基础上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清房办负责审查核实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和区直各单位住房自查申报情况;地市和区直各单位清房办负责审查核实正副处级干部及所属单位住房自查申报情况。对非产权单位的领导干部购买或占用住房情况,产权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提供具体情况转交领导干部现所在单位清房办清理审核。在组织审查核实基础上,自治区和地市清房领导小组依据房改和此次清房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问题作出处理纠正批复。这一步工作要在12月20日以前搞完。
  第三阶段为处理纠正。各单位按照自治区、地市清房领导小组批准的处理意见。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进行处理纠正,争取在2000年1月15日以前纠正处理兑现,并就处理纠正情况写出报告,报送自治区和地市清房领导小组。
  自治区清房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对各地各单位的清理纠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申报、不按规定时限纠正处理的,依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对顶风违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立案查处。
  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自治区清房领导小组将制定具体的检查验收标准,于2000年元月中旬开始对地市和区直单位清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整个清理领导干部住房的工作争取在2000年元月底结束。
  清理领导干部住房工作完成后,各地、市、县(区)和区直各单位要组织对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在建房和房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纠正。在全面清房的基础上,按照房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起干部职工的住房档案。其中,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住房档案要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备案。

  四、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清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清房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三讲”教育自查、自纠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部署。为保证清房工作的顺利进行,地市和区直各单位都要成立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的清房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清房工作。党政主要领导是清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具体指导;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清房领导小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清房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清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厅(电话:0951-5916185)
  各地市、区直各单位清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人名单要于11月1日前报到自治区清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政策界限
  1、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凡单位和个人在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方面有违规、违纪问题,能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对不自查自纠、隐瞒真情、弄虚作假、出具假证、伪证的,要从严查处。
  2、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在建房设计、房产评估作价、售房价格审批、集资建房审批、土地和规划审批等重要环节上弄虚作假、捞取个人好处以及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问题的,要视情节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对其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于非法占有公共或他人财物为个人装修住房、建私房的,以及多占住房不清退、多处购房转让、出租牟利的,要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改法规的,由土地、建设、房管房改部门作出处罚;需要司法机关协助强制执行的,司法机关应予以积极配合。
  3、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原则。凡过去按当时政策规定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过去未处理到位的,要限期落实到位;凡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以本安排意见的规定为准。
  4、实行属地管理清房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省、地、市、县(区)房改和清房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各级清房领导小组对所辖范围内的单位都负有督促、检查、指导本安排意见和相关规定贯彻执行的职责。
  5、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领导干部住房申报情况和处理纠正情况都要在本地区、本单位向干部群众张榜公示。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检查验收清房工作的一个标准,凡是群众反映清房工作有问题的地方和单位,清房领导小组要督促限期解决。各级清房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拓宽信访渠道,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线索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清房中查处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要及时组织新闻单位公开曝光,让群众了解清房工作的成效。自治区清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举报电话是:0951-5916038

  六、要求
  这次清理领导干部住房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能否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认真搞好清房工作,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党性原则和政治素质的一次考验。
  (一)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这次清房,时间安排紧,任务艰巨。各地区、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房任务。对工作抓得不力、犹豫观望或不坚持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和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清房任务的,要追究该地区、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各级清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纪检监察、城建、房管、财政、计划、土地等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了解掌握清房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互通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原则,密切协作,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快查快结清理出来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推动清房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注重调查研究,严格掌握政策。各地、各单位在清房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出售公房、集资建房、租住公房、建私房和装修住房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加强对实际情况和特殊问题的调查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及时规范清房操作办法和处理政策。各级清房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清房工作健康开展,真正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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