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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三明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6 生效日期: 2005-08-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三明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三明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实施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两免一补”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10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确定补助对象
  (一)建立公示制度。学期初,贫困学生的监护人应持“低保”证件等有效证明向学生就读学校提出“两免一补”申请。学生就读学校通过家访、询问、调查等方式核实后,提出享受“两免一补”学生的名单、补助金额及享受补助的条件,在学生户口所在村和学校公示7天,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汇总上报,务必做到应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不漏报、不多报。
  (二)建立档案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享受“两免一补”学生的档案制度,按年度分学校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三)除特教学生外,有领取政府工资人员家庭的学生不享受“两免一补”。
  二、实施时间
  从2005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开始执行免除杂费;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三、补助标准和补助形式
  (一)补助标准。市级对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下同)的补助标准统一定为:小学150元/生、学年,初中210元/生、学年,特殊教育学校200元/生、学年;市特殊教育学校320元/生、学年。各县(市、区)应按实际执行的“一费制”标准全额免除杂费。
  (二)各级承担比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助学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负责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对象免费发放教科书。市财政承担按补助标准免除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下同)的10%及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10%,其余的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免除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部承担。从2005年秋季学期开始,凡享受省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市和县(市、区)政府必须同时全额免除杂费。
  (三)补助形式及资金拨付形式。市里对县(市、区)免除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按教育学年计算,实行一年一定,不列基数,年度中间不予调整。市级安排免除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资金通过市教育行政部门“两免一补”资金专户拨到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县(市、区)政府承担的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也应同时纳入“两免一补”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四)资金来源。市和县(市、区)应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费用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预算内足额安排。
  四、补助对象上报时间
  各县(市、区)应于每年3月5日前将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数上报市教育、财政部门。逾期不报的不予受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的领导,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实抓好。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正常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环节顺畅高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分配和管理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地方免除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标准,审核有关基础数据,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等。教育部门主要负责调查、统计和汇总涉及“两免一补”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组织确定资助对象,组织发放教科书;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专项资金,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免一补”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真正用于贫困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扣减有关专项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教育局
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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