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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高级技工专业学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8 生效日期: 2005-07-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5]费347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加大对高级技工的培养力度,省物价局、财政厅以闽价[2004]费346号制定了高级技工学费标准。该项收费的制定对推动我省高级技工的培养,进一步提高高级技工学校的办学水平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收费执行一年来的情况,考虑到部分高级技工专业生产实习设备要求高、投入大,学生在学习实践过程中的材料消耗费用较大,培养成本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部分高级技工专业学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数控机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与维修、电气工程等高级技工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核定为3800元/生.学年。
  二、对各高级技校举办的五年制高级技工学费标准前三年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58号)规定的中级技工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按高级技工收费标准执行。
  三、以上数控机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与维修、电气工程等高级技工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自2005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并试行两年。各有关技工学校应认真做好生均培养成本的核算工作,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0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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