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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5 生效日期: 2005-08-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5]房337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国土资函[2004]85号)收悉。为规范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地籍档案资料利用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107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经研究,现对我省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由负责地籍档案资料管理和服务的事业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收取,不得强制收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查询费。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单位每宗次100元;个人每宗次20元;查询其他有关地籍资料每卷次150元。
  (二)证明费(含查询费)。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个人每宗次50元;单位按下列标准收费: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每宗次100元,用地面积在101—200平方米(含200)每宗次200元,用地面积在201—300平方米(含300)每宗次300元,用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每宗次400元。
  (三)复印资料费。需复印地籍资料的,可按下列标准收费:地籍图(1:500-2000)每幅60元;地籍图(1:500-2000)1/2幅30元;详查图(1:10000)每幅10元;利用数据库提供的图件每张次100元。需复印其他地籍资料的,可按市场价格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其他技术咨询服务费
  对提供地籍档案资料其他有关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自愿、有偿、协商的原则由双方确定。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产权人需提供产权证明外,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变更行为不得收取出具土地证明费。

  四、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当公布收费文件,并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开具税务发票,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试行一年。以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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