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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3 生效日期: 2005-06-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5]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房产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05)125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列入年度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134号)文件精神,有效打击我市无证非法采矿活动,促进矿业开发秩序和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开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为重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的协调统一,为厦门世界人居城市、花园城市、文明城市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无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行为的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中,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及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防止死灰复燃,遏制伤亡事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件,查处一件,确保“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责任分工
  根据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我市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的责任主体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本辖区内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责任主体。由于无证非法采矿的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为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实现长治久安,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和关闭非法矿山时,市国土房产、公安、安监、监察、法院、环保、工商、供电等部门要全力配合,根据各自职能特点依法做好相关证照的管理和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形成合力。凡在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活动中,部门工作不到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动态巡查责任制,巡查责任人发现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后,必须在1天内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对已建立非法采矿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要认真落实责任制;还没建立非法采矿动态巡查责任制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认真制定实施。巡查工作要以各行政执法中队为主,各镇政府、镇国土资源所、村委会等积极配合。
  各乡镇巡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区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对所开展的巡查工作要作好检查记录,严格实行责任包片,做到全面巡查,不留死角。
  (二)建立举报有奖制度。
  市、区、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均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尤其是在重点矿区公布。对在第一时间以真实姓名举报的群众,经调查属实应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奖励经费由各区财政列支。
  (三)建立查处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制度。
  1、对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以及媒体报道的无证非法采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在3天内立案并进行查处,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并对开采行为的性质进行取证和认定,同时要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对非法提供和使用火工材料行为进行查处;告知供电部门查处并停止供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2、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构成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3、对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的要求,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查处后,要及时将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抄送国土房产、安监、公安、供电等部门。对难以关闭的矿点,要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关闭。
  (四)建立无证非法采矿档案。
  调查摸底是做好查处工作和建立无证非法采矿档案的基础,只有摸清情况,才能达到准确有力查处的目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时,要联合区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采矿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主要查清:1、历年来经治理整顿后已取缔关闭的矿点,2、经取缔关闭后又重新开采的矿点,3、新开或遗漏关闭的矿点,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点。这四种类型的矿点要分别建立台帐,台帐要有矿点名称、地理位置、矿主名称、开采矿种、处罚情况等主要内容。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房产、公安、安监、监察、法院、供电等部门要加强对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落实目标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责任到位。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分解和明确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目标责任,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目标责任负总责,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证,对工作予以强有力的督促和指导。
  (二)提高认识,强化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矿产资源法》、《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无证非法采矿的危害,使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深入人心,人人参与举报。
  (三)建立督查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市查处无证开采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将对各区查处无证开采情况督查一次。重点督查各地建立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目标责任和巡查、举报、备案、建档、追究、奖励等制度和落实的情况。凡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失察或在巡查中敷衍了事,发现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不采取措施及时查处,查处不力,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市国土房产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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