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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厦门盐务局关于取缔无照盐业生产企业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0 生效日期: 2005-06-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盐务局
发布文号: 厦工商[2005]3号通告

为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等法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盐业结构调整实行食盐生产总量控制的通知》(闽政办[2000]10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10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加强对盐业生产和销售的管理,维护盐业市场的正常秩序,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二、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盐业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盐业生产。对非法从事盐业生产、销售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

  三、翔安区凡列入废转的盐业生产企业,从即日起应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继续非法生产的盐业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生产的盐产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厦门盐务局
20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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