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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1 生效日期: 2005-05-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5]232号
省教育厅、厦门市人民政府:
  省教育厅闽教发(2005)99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组建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校名定为“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院址设在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
  二、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以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为主,同时可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近期规模设定为2200人,今后的发展规模依据办学条件确定。
  三、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属民办院校,由企业家林亚姜先生举办,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分工负责管理。学院法人代表由学院董事长或院长担任。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董事名单须报省教育厅备案,院长须经省教育厅核准后聘任。学院实行民办学校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规,依法办学,建立健全教学、人事、财务和财产管理等各项制度。
  四、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所需经费由学院举办者自筹。学院举办者承诺投资的建设经费须落实到位。
  五、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学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要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由中共厦门市教育工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办理。
  七、希望你们关心支持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切实做好学院的组建、总体规划和校园建设工作。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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