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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市场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电[2003]12号

内计电[2003]12号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各盟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计委、物价局:
  当前我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农村市场显露异常波动迹象,部分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出现上涨。为贯彻国务院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持农村市场稳定,配合做好农村防治非典工作,本着早监测、早预警、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市场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的紧急通知》精神,决定加强我区农村(牧区)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乌盟、巴盟、鄂尔多斯市等6个盟市为我区农村牧区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重点盟市,上述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工作。其中,通辽市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国家定点直报地区。

  二、重点盟市的价格主管部门可在本盟市选择一个城区和一个乡镇,按照本通知附件一、二、三规定的监测内容和要求,挑选有代表性的商店、药店、集贸市场和乡镇医院为监测点,按规定时间开展监测工作;其他盟市也要加强农村牧区市场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增强对农村牧区市场价格预测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相关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迹象,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盟市还应加强粮食收购价格的监测,密切关注饲料、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动态。

  三、6个重点盟市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监测情况形成简要文字说明,连同附件报表于每周二、四下午3:00之前,以传真方式报送自治区价格信息中心,传真电话(0471)6933349。通辽市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同时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国内价格监测处),传真电话(010)--68344059。首次上报时间为5月20日。
  重点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市场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工作,加强领导,安排专人,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四、本通知以前部署的有关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继续执行,仍按已定的报送方式、时间、渠道报送。

附件:一、重点盟市城区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表(略)
  二、重点盟市乡(镇)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表(略)
  三、重点盟市小麦收购价格监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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