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5]服15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省运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三部委《关于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营运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的紧急通知》(建城电[2005]10号)精神,各级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部门对已收取的2005年度的出租汽车公路运输管理费应立即全额退还,对应退还但已缴入财政专户的出租汽车公路运输管理费,可用收取的其他公路运输管理费退还。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