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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民政工作改革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17 生效日期: 1995-03-17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95]2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使民政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现就深化民政工作改革、推进民政事业发展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民政工作是我国社会稳定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整个政府工作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民政工作对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强省富民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加强基层政权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发展基层民主政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在基层贯彻落实,为国家人民政权巩固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通过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障社会薄弱群体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农村老有所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最基本的人权,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的安定和小康目标的实现,“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起到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纽带作用;通过以“双拥”为重点搞好优抚安置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通过有计划地做好设镇设市等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工作,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发展民政经济、社区服务业、壮大保障与服务的经济实力 ,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生长点和发展点,更好地为残疾人和便民利民服务;通过社会互助和婚姻殡葬管理,深化社会风俗改革,弘扬社会主义新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深化对民政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的自觉性。

  (2)今后五年乃至本世纪末,我省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基本任务,以做好社会保障和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工作为工作重点,面向农村、面向基层,深化改革,立足服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开创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为保持社会稳定、建设经济强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贡献力量。

  (3)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民政工作的发展目标是:
  --强化基层政权建设,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活力、有权威、职能完备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依法走上正轨,努力实现村(居)委会工作法制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标准有别的城乡基层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逐步实现老有所养,依法保障城乡社会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和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同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建立以福利生产和民政第三产业为主体、具有竞争力的行业自我发展体系,实现福利生产、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不断增强民政经济实力。
  --建立和完善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优抚安置管理保障体系。依法搞好对城市退伍义务兵、志愿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分级筹集拥军优属基金和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安置基金。
  --在部门整体建设上,努力实现“两最一强”,即通过艰苦创业,逐步把各级民政部门建成工作上最有活力的部门,经济上实力较强的部门,自身建设上最有凝聚力的部门,把民政工作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推进各项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
  (4)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精神,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到新水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搞好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县(市)设在乡镇的机构,要区别不同情况,有的要放到乡镇管理,有的由乡镇和县直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实行双重领导的机构,干部的调动、任免、奖惩必须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和经乡镇党委同意。制定乡镇政府工作条例,强化基层政权职能,使其切实担负起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历史责任。
  全面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奔小康的要求,对处于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的村委会班子下决心整顿好、建设好。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四化”方针,把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艰苦创业、能带领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能争先创优的“五能人才”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好村委会主任。
  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要求,依法保障村民的民主权益。必须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村民选举制度、村民代表会和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村规民约制度,制定村委会工作条例,做到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标准,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两年内每个市地要建成一个符合标准的示范县,其他每个县建成一个示范乡镇。各乡镇1995年搞一个示范村试点,1996年有三分之一的村建成示范村,到1999年在全省农村基本达到村民自治示范标准的要求。实现小康村的必须是村民自治示范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重点是加强居委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选派一批年轻干部到基层任职。解决好居委会干部来源、干部老化、工资待遇、办公用房、委办经济场地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按省、市(地)不同等级,分档次制定居委会自我发展能力、服务功能的标准,由省、市(地)分别实施管理。大力发展委办经济,有基础的要上规模上水平,基础差的也要抓紧起步,有所突破,以增强经济实力和工作活力。

  (5)进一步做好救灾救济工作。要把救灾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做到及时查灾报灾救灾,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保证不发生非正常问题。建议健全各级政府救灾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实行中央、省、市(地)、县(区)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省、市(地)、县(区)三级都要建立救灾预备金制度。今后,要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地方救灾预算款占国拨救灾款三分之一的要求,逐级抓好落实,确保经费足额到位。对预备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结余的,可留作下年继续使用。要切实解决好救灾粮差价补贴问题。进一步深化救灾工作改革,实行救灾、扶贫、开发、建设相结合,救灾与减灾相结合,无偿救济与无息有偿救济相结合,国家救济与社会互助相结合,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储金会和救灾扶贫实体,推进救灾工作的社会化。
  为保障社会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各级要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并按此标准对农村特困户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进行定期定量救济。从1995年起,社会救济标准适当提高。所增经费,城市由当地财政解决,农村由当地财政从社会救济费和乡镇统筹提留中解决。要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抓紧研究解决破产企业失业职工在失业保险期满后的生活救济问题。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互助。在城市和农村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倡导“十帮一”活动,即一二十户居民分包一个孤寡老人,并按要求做好孤老包户工作。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向孤老送温暖献真情”的募捐活动,为孤老对象排忧解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在全省乡镇普遍建立敬老院,并切实加强对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开展建设文明敬老院活动和创十佳敬老院活动。建院形式允许乡村、乡乡、乡县联建,按照有关标准,小康乡(镇)、村“五保户”供养率要分别达到100%。积极发展院办经济,改善办院条件。凡建院的地方,由乡镇政府调剂无偿划拨给几亩地,作为敬老院发展种养业等院办经济的基地。

  (6)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人口的老龄化和家庭的小型化,要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做到重点突破,整体推进。要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实现小康和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纳入各级小康建设规划,作为小康建设标准之一,达不到老有所养不算真正的小康。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决定,强化政府职能的力度,进一步健全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各市(地)、县(区)都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常设的办事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负责、统管全省农村(含乡镇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有组织有领导地做好启动投保工作,已列入全省计划的55个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投保任务。凡人均收人600元以上的县(市、区)要全面启动,宣传群众自觉开展投保。抓紧制定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按照行政管理和基金经营分开的原则,筹建实体性的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按照管理使用程序用好基金,绝对避免风险,确保保值增值。

  (7)进一步做好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以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加强国防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为目标,按照创建标准和动态管理办法,推进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向纵深发展。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强调工作实效,以不断提高双拥工作的整体水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优抚法规政策,建立起比较完善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优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抚恤定补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推广义务兵优待金全社会统筹的做法。凡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其优待标准每年每户必须达到或略高于本乡(镇)上年人均收入水平。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二等以上伤残军人,要普遍给予补差优待。对三等伤残军人和老复员军人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在落实抚恤和定补的基础上,对有困难的给予适当优待。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和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情况,从1995年起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所需经费由省、市(地)、县三级分别负担解决。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老优抚对象特别是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难、住房难和治病难的问题。多渠道筹集和建立各级优抚基金或拥军优属基金。按照农村小康建设规划,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使其同群众一起勤劳致富奔小康。
  要大力推进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改革,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根据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依法如期完成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确保其第一次就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化认识,明确责任,无条件地履行依法安置义务。进一步推广青龙县的经验,按照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向征兵,定向育才。多渠道多层次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安置基金。采取集中培训办法,对城乡退伍军人分别进行适用技术、特种养殖和生产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专业证书,使其在勤劳致富奔小康进程中和生产第一线发挥骨干作用。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进一步搞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住房、用车、公费医疗制度和服务管理体制的改革。落实好两上待遇,保证医疗费用的报销。组织军队干休所积极发展所办经济,努力创收,增强经济收入,改善办所条件。

  (8)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在城市要按照居委会、街道、市辖区、市级四个层次,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兴办群众需要、功能齐全的便民利民服务设施。要在分层级搞好设施建设的同时,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好各项服务活动。各级要结合实际制定解决减免税、扶持资金、经营场地、营业执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促进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便民利民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要按照提高和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方针,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企业。重点抓好民政部门直属福利企业,积极发展乡(镇)、村办福利企业和规模型、科技型福利企业。继续实施“1351”工程,实现福利生产快速发展。经过几年努力,使各县(市)福利生产产值逐步达到1千万元、3千万元、5千万元、1亿元,利税逐步达到1百万元、3百万元、5百万元、1千万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在产业政策、劳动保险、税收、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特殊扶持。在税制改革中,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减免税即征即退,保证福利企业返还税金落到实处。各级财政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的周转金支持福利企业的发展。在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同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推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各地要选择有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以提高社会福利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能力。
  大力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为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社会孤儿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筹集资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搞好各地彩票市场的清理和整顿。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长期独家经营社会福利彩票,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随意发行经营。要搞好资金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司法、交通、城管、宣传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福利彩票业,使我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以加快全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9)进一步做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紧紧围绕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区域经济的发展进行行政区划工作。编制建镇10年规划,严格执行设镇标准,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建制镇要不断发展提高,在城建、兴办乡镇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完成经济指标等方面不断有新突破、上新水平。对建制镇,要根据其服务水平高低、对国家贡献大小,实行带激励性的不同待遇。要研究县改市工作,制定县级市建设标准和有利于县级市发展的激励措施。适应扩大镇的规模,对规模过小的乡要适当进行合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地名管理法规,加强地名管理。重点抓好地名命名更名统一管理,拟定与实施地名规划,在城镇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街巷、楼院、门户及交通线路两侧的村镇设置地名标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交往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保障地名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要贯彻落实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社团管理。按照政(府)社(团)分离的原则,淡化社团行政色彩。完善社团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社团在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依法取缔非法社团。要进一步做好婚姻殡葬管理、移风易俗工作,加强婚姻管理,提高婚姻登记率和合法结婚率。下大力治理早婚私婚,严禁任何部门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的法规,深化殡葬改革,不断提高火化率。推进土葬改革,县兴建经营性公墓(有条件的乡镇也可同县联办),乡村建骨灰堂骨灰墙,有条件的可建公益性公墓,有步骤有组织地搞好平坟扩耕。充分发挥红白事理事会作用,做到文明节俭办婚丧。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一步搞好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民政改革与发展保障体系的建设
  (10)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民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重大事项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和领导。要把民政事业的发展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建立民政事业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要帮助民政部门理顺工作关系,协调解决民政工作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难点问题,要发动社会力量做好民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任务出发,关心民政,支持民政,以推进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要结合落实省委、省政府“95落实年”的决定,使1995年真正成为民政工作的“落实年”。

  (11)进一步加强各级民政机构特别是基层民政机构建设。1995年,要在民政工作方面开展抓基层抓基础的“双基年”活动。要根据李鹏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对基层民政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现有的乡镇(街道)民政所(办)一律不动,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以适应工作任务的要求。

  (12)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光荣院、福利院、优抚医院、烈士陵园、军供站、收容遣送站、殡仪馆等民政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改造。所需基建维修投资,从1995年起,按工作职责划分,由财政、计委分别负责,逐年列项,安排专款予以解决。要努力把各类民政事业单位建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把烈士陵园纳入全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规划之中并建成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13)在全省政府系统建立民政工作有限目标牵动机制。要把民政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主体工作具体量化指标,并层层分解,严格考核。对达标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14)进一步加强各级民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在全省民政系统深入开展“建功立业”活动。要当创业局长、带创业班子、带创业队伍。要树立“建功立业”思想,掌握“建功立业”本领,干出“建功立业”实绩,形成“建功立业”机制。要把这一活动同创建民政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全优乡镇(街道)活动、实施民政工作“两最一强”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使其互为动力,相得益彰,形成整体效应,以大力推进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为保稳定、建强省、奔小康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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