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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4 生效日期: 2005-03-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5]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稳定、扩大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扶持和保护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引导和支持福利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和改造,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安置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范围计算就业比例;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灵活就业;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督促指导用工企业优先招录残疾人或其子女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对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障补贴;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服务。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执照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城管部门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经营提供方便。税务部门应依法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减免税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节余的地区,可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凡符合《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规定的残疾职工,要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各地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对符合当地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对农村土地被征用而又没有就业的残疾人,对其生活困难应给予临时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有关工作规定列为低保对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做好“五保”供养和收养工作。要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扶助项目的投入。拓展专项救助的形式和内容,在子女入学、治病住院、廉租住房、生活救助、劳动就业、扶贫开发等方面给予扶持。在救助流浪乞讨残疾人时,对身份不明的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在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籍地、住所地,滞站时间超过1个月的,由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安置。要逐步构建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探索制度衔接、政策配套、功能复合、工作协调的有效途径。各地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三)努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在实施“安居工程” 、“造福工程”中,对残疾人无房户或危房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在搬迁指标上予以适当倾斜。特别要尽力帮助无劳动能力、无资金来源的残疾人困难户解决住房困难,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在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时,要考虑方便肢残人、盲人的生活,安排适当楼层。
  (四)继续做好贫困残疾人扶贫工作。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政府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包括省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并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各级扶贫机构在制定扶贫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时,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各级农办要继续支持残联系统开展小额信贷扶贫,把贫困残疾人作为小额信贷利差补助对象。对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安排贷款上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要在建立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开发基地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农户”等扶贫方式,以及“五户联保,整贷零还”等小额信贷到户的模式,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支持性、延伸性服务,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五)构建社区贫困残疾人服务平台。社区组织和社区内各单位,要把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要,着力解决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培训、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精神支持。要积极引导残疾人参加社区文化、体育、科普、娱乐等健康有益活动,为残疾人营造温暖祥和的社区家园。

 

  二、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地要多方筹集资金或建立专项资金,对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资助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要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地区,也要积极探索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各地残联要积极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
  (七)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服务。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体系和康复工作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城市医院康复科室建设,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才培养、业务培训和科研工作,努力提高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康复医疗水平,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有效、方便、经济的医疗康复服务。要将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纳入医疗卫生“三下乡”活动的内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问诊和治疗。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视觉第一中国行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微笑行动”、“百千万残疾人康复工程”等医疗康复工作的重点对象;在实施“明天计划”中,要为每个残疾孤儿制定科学安全的手术方案和术后康复护理措施。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网络,减少智力障碍、听力障碍残疾儿的发生;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要减免相关费用;要为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提供助听器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
  (八)逐步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工作评估体系。围绕我省2013年全面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地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社区康复机构要就近开展社区康复训练;要普及残疾人康复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各地要积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辖区人口和规定标准,确定康复专项经费,落实专项康复项目的配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大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争取慈善机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三、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九)改善特殊教育条件,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使特殊教育与其它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要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各类中等和高等院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取残疾考生。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事业。要做好特殊教育建校办班工作,加强特教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的校园校舍建设、图书馆(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要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书刊和专用设备。
  (十)保障特殊教育的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在安排特教专项经费时,要保证特教学校生均经费逐年增长,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的工资和特教津贴足额按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待遇,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岗位补贴,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各地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闽政(2004)22号)要求,健全扶持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加大对残疾学生的助学力度。2005年起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争取2007年对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解决残疾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分担,分担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加强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高年阶段,要进行劳动预备培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对有劳动需求且愿意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组织培训,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减免。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致富能力。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村残疾人要求培训的,按特困人员的补助标准给予培训。对残疾人实施职业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可申请财政培训扶持资金,获得支持的机构应降低残疾人培训收费标准。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所在地残联应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十二)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对在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复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残联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辍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认真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各级民政、劳动和残联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职业教育和兴办校办企业。各级残联要加强同当地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联系,共同努力在“希望工程”、“志愿者助残”、“失学残疾女童救助”等活动中,将贫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儿童纳入重点救助对象。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21号)精神,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权益的政策保护力度,制定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措施,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四)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重视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切实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解决和处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问题时,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采取稳妥的办法和措施,保障过渡时期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各级信访部门要认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反映的问题。
  (十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减免相关费用,各级政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类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六)扶助贫困残疾人要以政府为主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中,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扶持。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而增加投入。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就业、教育、扶贫、救助等资金,各有关部门都要进行细化,确保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助贫困残疾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形成合力,推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健康发展。
  (十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残助弱的传统美德,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帮扶内容,创新帮扶形式,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鼓励社会各界对贫困残疾人的捐助,支持民间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设施和服务设施,组织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广泛宣传各界帮扶残疾人的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逐步形成帮扶主体多元化、帮扶方式多样化、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社会化工作新格局。
省民政厅、省农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农行、省残联
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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