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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7 生效日期: 1994-11-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94]88号

为了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稳定市场,平抑物价,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省内部分城市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
  省辖市市区(含郊区、矿区)衡水市区(以下简称各市)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基金筹集渠道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市区内面向社会提供住宿的接待单位、提供就餐的餐饮单位和营业性娱乐场所;外地进入市区的建筑、安装、装潢等施工队;市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市单位。

  三、征集标准
  (一)营业性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餐饮单位按营业收入的1.5%征收。
  (二)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按床位价外征收。床位日收费标准在50元以下的,按营业收人每床日收取1.5元;日收费标准在50元以上的,按床位实际收费标准的3%征收。其中均含冀发(1994)7号文件规定征收的义务教育费1元。
  (三)市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上述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等除外)按摊位(户)每月征收1-5元。
  (四)外地进市的建筑、安装、装潢等施工队和外地驻市单位以注册人数按每人每月2元征收。

  四、征集方法
  (一)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集期限按税金缴纳期限分月计算缴纳;
  (二)各市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省集中20%统筹使用;
  (三)税务机构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需填写“基金缴款书”,“基金缴款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式样并印制发放。基金收入直接缴入省金库,年终省、市按2:8比例分成,由省财政返还各市财政。

  五、使用范围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作应付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引起的价格波动的预备资金,也可有计划地重点扶持副食品基地的生产和建设,主要用于: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临时性补贴;因自然灾害等不测原因引起某些商品价格大幅度波动时平抑物价;平抑市场物价必须储备的主要副食品费用补贴;用于副食品生产发展和调控市场物价的建设项目。

  六、基金管理
  (一)省成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郭洪岐同志任组长,许国峰同志任副组长,物价、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商业部门和市场建设规划协调办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价部门并负责日常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该项基金的管理。
  (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财政单独设立帐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滚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它用。
  (三)上级政府对下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要进行指导和监督。申请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必须同时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写出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经物价、财政部门审议后,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批准,重大项目须报经主管省长、市长批准。使用基金的单位要单立帐户,专项核算基金的使用情况,并于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同级财政和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财务表,项目终了办理决算。
  (四)基金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为有偿使用,可委托银行办理低息、贴息贷款或附带责任的借用等。拨款前必须对使用单位的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借款需有担保单位担保,并由财政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
  (五)省物价局内设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事机构,对各市基金的征收标准、使用、投向等进行指导和协调。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各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同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省物价局、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要依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月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处以应缴金额5‰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以处罚。
  (三)年度终了,省、市财政部门按本级分成的同期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总额提取3%手续费,其中70%拨给同级税务部门,15%财政部门留用,15%拨给同级物价部门,用于基金的征收、管理和调研费用。
  (四)各级银行、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的解交、补交、划转、监督入库和监督使用工作。
  (五)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从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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