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3 生效日期: 2005-02-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5]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文件精神,省体育局、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办理了正式招收手续、工资关系在我省体育系统非职业优秀运动队的退役运动员(以下简称退役运动员)。
  二、安置形式
  (一)组织安置
  1.曾获得世界三大比赛(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冠军、亚洲运动会冠军、全国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就业。
  2.曾获得世界三大比赛(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第2至第6名、亚洲运动会和全国运动会第2、3名的运动员,退役后可以由政府推荐就业。每年的6月底、12月底两次由省体育局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将符合以上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抄送省人事厅及相关的设区市政府人事、体育部门,由原籍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人事、体育部门负责向本设区市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推荐,经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考察同意,可不组织公开招考,直接办理接收手续。省直单位愿意接收的,也可在省直单位安置。
  3.退役运动员报考我省公务员,如报考需要体育特长的政法系统,可以单列职位专门面向退役运动员招考公务员,在进入笔试最低控制线(必要时经省人事厅批准也可以采用其它测评方式进行考试)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按有关规定程序录用。
  4.退役运动员自退役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联系落实了省体育系统以外的接收安置单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其中,对已实行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经过公开招考程序后,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凡有突出运动成绩(指获得全省运动会第1名、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比赛第4至第6名)的退役运动员退役后6个月内自行联系落实了国有企事业接收单位并继续从事与体育相关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如接收单位满编,须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对接收上列4种安置情况的退役运动员的单位,由省体育局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拨给安置补助费;所需款项列省体彩公益金支出。
  (二)自主择业
  符合本文规定的由政府指令性安置条件但自愿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和被批准退役之日起半年后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见附件《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所需资金纳入省财政年度预算统筹考虑,其不足部分由省体育局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补足。根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51号)精神,此次安置退役运动员的遗留问题解决后,今后新产生的退役运动员安置补偿由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解决。
  (三)鼓励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1.为鼓励退役运动员上大学深造,对在退役时申请进入全日制高等学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给予最多6个月的复习迎考时间,在此期间发给全额体育津贴(在本文下发之前退役且时间已超过6个月的运动员不执行本规定)。在复习迎考期间,由省体育局统一组织4个月为限的考前辅导。退役运动员被全国、本省各级各类高等院校录取,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和入学手续后,由省体育局发给与一次性经济补偿费计发标准相同的助学金,毕业后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2.除符合中央六部门(体人字(2002)41号)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的免试条件外,我省有关单位可组织退役运动员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长参加普通高考、高职单招、成人高考,应按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20号)执行,其中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其它规定
  (一)档案管理、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
  自主择业、自动离职或辞职的运动员,其人事档案可转到户籍所在地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就业服务机构代理。
  运动员自被批准退役之日起六个月后停发工资。
  退役运动员录用到党政机关、安置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工资待遇按《关于体育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问题的通知》(闽人薪(1996)48号)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根据我省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退役前具有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干部和固定工身份的运动员,退役后重新就业的,新的工作单位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其在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年限(运龄)视同缴费年限;按全民合同制工人招收的运动员,退役后重新就业,新的工作单位必须为其接转社会保险手续。其中,尚未投保的,由退役运动员所在单位给予补办。退役运动员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工龄从重新录聘用之日起计算。若将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按附件《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按照每年递减20%的比例分月折算后上交给新录聘用单位”的,其原在优秀运动队的运龄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若他们到新录聘用单位后涉及经济补偿金发放,由新单位按重新录聘用后的时间计算发放金额,连同本人原上交的补偿金一并发给本人;今后,退役运动员在录聘用中再涉及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时,其补偿金的缴交与退还,仍按此原则处理。退役运动员自主谋职后,可按有关规定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续)保手续。
  (二)退役运动员创建体育经营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我省对下岗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退役半年后和在本文下达前退役已超过三个月且在本文下达三个月后如仍无接收单位,而又不愿意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退役运动员,所在单位可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将其个人人事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省体育局、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渠道,鼓励退役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正式办理招收手续、人事关系在我省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工资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退役;
  (二)符合前文规定由政府指令性安置条件但自愿选择自主择业或未列入指令性安置范围且退役半年后仍无接收安置单位。
  以下人员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一)经组织研究决定留队执教的退役运动员;
  (二)录用到党政机关或安置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三)受过开除和刑事处分的退役运动员;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停训的退役运动员。
  二、办理程序
  (一)退役运动员在被批准退役之日起志愿自主择业或6个月后仍无接收安置单位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将《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审批表》发给本人填写;
  (二)单位将《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审批表》、《运动员退役审批表》、运动成绩证明等有关材料报省体育局审批;
  (三)退役运动员自省体育局审批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劳动、人事、户口等关系转出所在单位,同时根据经济补偿标准领取相应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标准
  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成绩奖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安置费。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城镇居民消费水平、职工年均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基础安置费为:运龄3年以下的3万元;3年至5年的4万元;5年至7年的5万元;7年以上的6万元。
  (二)运龄补偿费。运龄补偿费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每满一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运龄按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至未满1年的按1年计算。因个人原因停训的时间不计算运龄。
  (三)成绩奖励。
  奥运会项目成绩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名次
  比赛层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
  8
  7
  6
  5
  4
  3
  2
  1
  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全运会
  5
  4
  3
  2.5
  2
  1.5
  1
  0.6
  全国年度比赛
  3
  2.5
  2
  1.5
  1
  0.8
  0.6
  0.5
  全省运动会
  2
  1.5
  1
  0.7
  0.5
  0.4
  0.3
  0.2
  注:1.奥林匹克运动会集体项目和团体比赛非主力队员的成绩奖励按照主力队员标准的70%发给。
  2.非奥林匹克运动会项目的比赛成绩下调一个比赛级别计算。非奥林匹克运动会项目的团体、集体项目比赛非主力队员的成绩发放标准按照主力队员标准的70%发给。
  3.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成绩可累计计算。在计算成绩奖励费时,除计算一次上述两类比赛冠军中较高的全额成绩奖励费外,每多获得一次上述两类比赛冠军按该档次成绩奖励标准的50%累积发放。其它运动成绩不累计(可计算其中最高金额的一项)。
  四、经济补偿金发放形式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的经济补偿金由省体育局一次性发给。
  五、其它有关问题
  (一)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5年内被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年递减20%的比例分月折算后上交给录聘用单位。
  (二)被各级各类高等院校录取的退役运动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的标准发给助学金;同时还可以享受国家体育总局按有关规定发给的退役运动员上大学助学金。
  (三)受过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开除以下行政处分的退役运动员减半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队或停训以及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了因私出国(境)手续逾期未归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退役运动员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四)运龄2年以上经省体育局同意报调并领取临时体育津贴的报调运动员,非本人原因离队时尚未办理正式招收手续的,退役时发给本文规定的基础安置费标准一半金额的补偿金。
  (五)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在此之前退役并尚未落实接收单位和2002年(含)后考上全日制大学的退役运动员。
附: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审批表(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