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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02 生效日期: 1994-02-02
发布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邢政[1994]4号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对全市各县(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财税体制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财政包干体制在前些前经济发展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扩大,从总体上看,现行体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进行改革。
  改革的方向是按照各级政府的事权,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统一划分各级财政的收入,并建立相应的税收体系;科学核定地方各级财政的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结束。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作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可以进一步理顺各级财政的分配关系,提高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合理调节地区之间的财力分配,既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可以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建设。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稳定各级财政的收入来源,规范各级财政的分配关系,消除政府之间财力分配的随意性,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同时也有利于硬化各级预算约束,加强各级财政的支出管理。
  实行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换,保证企业平等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优化资源配置。

  二、分税制财政体质改革的指导思想
  1、正确处理市与县(市、区)的分配关系。即要考虑各地利益,维持各地的既得财力,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确保市级财力的稳定增长,维护市政府的必要调控能力。
  2、合理界定市与县(市、区)的事权。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涉及全市性和应由市集中管理的事项,列入市级财政收支。对适合由县(市、区)管理的事项,事权和财政收支相应下划。
  3、坚持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各级政府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需要。各级财政首先保证个人部分和政党的办公经费支出,量力安排好支农、科技、教育、重点建设、企业技术改造等生产建设性支出。市、县(市、区)分级预算,自求平衡。
  4、按照中央和省要求精神,在基本维持现行财政体制分配格局的基础上,同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即实行新老体制双轨并行。

  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1、市与县(市、区)的收入划分。
  根据国家和省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定的各级财政收入范围,结合我市情况,将我市地方收入范围如下:
  市级收入范围包括:增值税的25%(省级和县级收范围除外),营业税(省、县级收入范围除外),企业所得税(除中央及省属企业和原体制县级征收企业外),市属企业上交利润,除县级收入范围外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农业税的15%,耕地占用税的40%,土地使用税的50%(县级收入范围除外),资源税的50%(县级收入范围除外),其他收入。
  县(市、区)级收入范围包括:增值税的25%(省、市级收入范围除外),营业税(省、市级收入范围除外),企业所得税(税中央及省属企业和原八进制市征收企业外),县(市、区)属企业上交利润,除市级收入范围外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的50%(市级收入范围除外),资源税的50%(市级收入范围除外),农业税的85%,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的60%,其他收入。
  2、市与县(市、区)的事权和支出划分
  根据现在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事权划分,市政府主要承担市级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全市经济结构、直辖市各县(市、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市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市统筹基本建设投资,市安排的重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市重点攻关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由市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以及由市级负担的行政、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等。
  县(市、区)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县(市、区)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以及应由县(市、区)负担的行政、公检法补贴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3、市财政对县(市、区)税收返还的确定
  为了维护各县(市、)既得利益,市财政对县(市、区)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确定的其期年为准。按照1993年县(市、区)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省、省与我市、市与县(市、区)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各县(市、区)上划中央、省市的收入数额,以此作为市财政对县(市、区)税收返还基数。从1994年起,在省对我市增加税收返还的同时,对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县(市、区)实行增量比例分成办法,市级分成40%,县(市、区)分成60%,如果1994年及以后上划中央收入,省收入和市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的,相应扣减速市对县(市、区)的税收返还。
  4、原体制市补助、县(市、区)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
  (1)原财政体制核定的收入上解县(市、区)仍执行原定上解基数(定额)和递增比例。
  (2)原体制市对县的定额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
  (3)原来市拨给县(市、区)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县(市、区)承担的20%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年度结算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四、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1、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从1994年1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降到33%,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交水平低的现状,作为过渡的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贸用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胃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2、同步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在现有税务机构基础上,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机构分设过程中,要稳定现有税务队伍,保持税收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在机构变动中及时、足额收税。
  3、改进预算编制办法,硬化预算约束。
  实行分税制之后,市财政对县(市、区)的税收返还列市级预算支出,县(市、区)相应列收入;县(市、区)财政对市的上解列县(市、区)预算支出,市级相应列收入;市与县(市、区)财政之间都不得互相挤占收入。改变目前市代编县(市、区)预算的做法,每年由市政府提前向县(市、区)提出编制预算的要求。县(市、区)编制预算后,报市财政局汇总成全市预算。
  4、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原则上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相应要有一级金库。在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各级金库分别对各级财政负责。实行分税制以后,地方各级财政支出有一部分要靠上级财政税收返还来安排。为此,要建立市对县(市、区)税收返还制度,以保证县(市、区)财政支出的资金需要。
  5、建立并规范国债市场。
  为了保证财税改革方案的顺利出台,1994年国债发行规模要适当增加。为此,中央银行要开展国债市场业务,允许专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进入国债市场,允许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国债向中央银行贴现融资。国债发行经常化、国债利率市场化、国债二级市场需由有关部门协调管理。
  6、各县(市、区)要进行分税制配套改革。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对所属乡、镇(办事处)的财政管理体制。凡属中央、省及市的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纳入县(市、区)收入范围。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县(市、区)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本决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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