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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直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市直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意见的实施说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直改革改制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扬改发[2003]2号

市直工业企业改制办、商贸流通企业改制办,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市直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意见的实施说明》已经市直改革改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八日

为加快市直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改制进程,根据《关于市直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意见》(扬府发[2003]88号),提出如下实施说明:
  一、关于年龄、连续工龄的基准日的确定
  列入工业58户、流通47户改革改制企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原国家干部身份年满50周岁女职工”和“工龄满30年职工”的年龄、连续工龄的基准日,按企业深化改革方案批准时确定的日期执行,最迟不超过2003年9月30日。

  二、关于进入续存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计提置换身份准备金标准问题
  进入改制续存企业的职工,实行职工身份置换按职工工龄分段累计计提置换身份准备金,其标准为:1一10年工龄段500元/年、11一20年工龄段600元/年、21一30年工龄段700元/年、31年以上工龄段800元/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三、关于计发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基数问题
  职工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按上年地方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647元计算。

  四、关于置换身份职工进入改制续存企业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
  如果身份置换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改制续存企业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如按现行标准计算其在改制前企业工作年限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在改制前工作年限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如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计算改制前企业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改制前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计算改制前企业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改制前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以上经济补偿办法,企业改制时改制续存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身份置换职工经济补偿协议》,作为职工劳动合同附件。
  5、续存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续存企业的工作年限应按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

  五、关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不申请内退的处理问题
  1、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不申请内退,按《劳动法》第 二十六 条第三项规定执行,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
  2、企业改革改制有续存企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进入改制续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止,内退手续的办理由改制续存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问题
  1、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的内退职工,其生活费标准按下岗职工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
  2、续存企业接受改制前已办理内退的职工,其生活费标准可按不低于下岗职工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

  七、关于内退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加大病救助问题
  1、内退人员应按政策规定由企业或托管机构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企业或托管机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为29%(其中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9%(其中个人2%)、失业保险3%(其中个人1%),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不缴纳失业保险。企业或托管机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对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内退人员,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大病救助费(6元/月)至退休前由企业或托管机构缴纳,退休后按退休人员规定缴纳。
  2、续存企业的内退人员大病救助费应按现行标准(6元/月)缴纳,企业和个人各负担3元。续存企业的内退人员退休时进医保按有关规定执行。
  3、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内退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进医保的由托管机构按8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

  八、关于内退人员的管理问题
  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办理的内退人员,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成立的托管机构(劳服企业)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订。

  九、关于工龄满30年职工“协保”问题
  1、对工龄满30年符合办理“协保”条件,而本人不申请办理“协保”又不能进入改制续存企业的职工,按《劳动法》第 二十六 条第三项规定执行,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
  2、“协保”人员的档案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成立的托管机构(劳服企业)保管,托管机构与“协保”人员签订“协保”协议(一式四份),“协保”协议企业、“协保”人员、托管机构、社保中心各执一份。“协保”人员可凭“协保”协议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证》。
  3、“协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缴纳:
  (1)缴费基数为市区200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2)养老保险按29%的比例缴纳,其中企业缴纳21%,代协保人员个人缴纳8%,正式办理退休时按规定享受正常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9%缴纳;
  (3)“协保”人员退休时进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8000元,进社区代办服务费600元;
  (4)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至“协保”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月份止。对难以确认正式办理退休时间的,企业可持“协保”人员个人档案到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5)大病救助费按6元/月·人,计算至正式办理退休时间一次性划拨,退休后按退休人员规定执行。
  4、对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经本人申请,按每月120元标准由主管部门或托管机构逐月预支生活困难补贴,至本人正式退休止。生活困难补贴的来源,由企业从应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计提缴纳基数的18%(从企业缴费中计提10%,加上代协保人员个人缴纳的8%),但是企业代协保人员个人缴纳的8%,由协保人员个人退休后逐月补缴,补缴期自签订协保协议享受生活困难补贴次月起,至协保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之月止。

 

  十、关于企业原国家干部身份女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和内部退养问题
  1、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中,原国家干部身份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集中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享受女职工正常退休待遇。
  2、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中,原国家干部身份女职工,距50周岁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部退养。

  十一、关于革命伤残军人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1、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由托管机构管理,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如果不符合办理“内退”和“协保”的,解除劳动关系时,除按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外,可增发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企业改革改制有续存企业的,优先接收原企业的革命伤残军人,非本人原因不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十二、关于特殊工种内退问题
  对从事特殊工种累计达到规定年限,其中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高温、低温、井下、高空作业工种满9年,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本人法定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内退。特殊工种年限应送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十三、关于企业“保养”人员的处理问题
  对以前经劳动鉴定为特殊病例,并与企业签订保养协议(与企业无劳动关系),一直由企业发放生活补贴的“保养”人员,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按180元/月计提15年,40周岁以上按180元/月计提10年,实行一次性发放,签订终止“保养”协议。

  十四、关于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费标准等问题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军转干部,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由企业或托管机构发放生活费,其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企业改革改制有续存企业的,优先接收原企业的军转干部,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十五、关于职工(含退休人员)等陈欠医疗费处理问题
  职工陈欠的医疗费由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工业、流通改制办审核,市政府按88号文件第17条规定标准计算、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打包到各系统,由各系统统筹制订具体补贴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处理。

  十六、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医疗费等问题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人均8000元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和1080元标准参加大病救助。另外按人均6000元/年计提10年缴托管机构,用以补助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但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以及统筹项目外养老金补助。

  十七、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问题
  列入这次工业58户、流通47户改革改制中的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统一从2003年7月1日开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并按规定缴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待遇。由企业缴纳的大病救助费3元/月,可按每人54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个人缴纳的部分(3元/月)在退休人员每年元月份养老金中一次性扣除。

  十八、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标准问题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按扬劳社(2001)26号文件中的标准计提: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生活在农村的为159.9元/月、生活在城镇的为171.3元/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生活在农村的为184.9元/月、生活在城镇的为221.9元/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以上的,生活在农村的为258.9元/月、生活在城镇的为295.9元/月。

  十九、关于陈欠的独生子女医药费、独生子女费和学费问题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结清。

  二十、关于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处理问题
  根据1998年省政府第139号令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企业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在1998年7月1日之前获得表彰的市级以上在职劳模在企业改革改制时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市级3000元、省级4000元、国家级5000元。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中1998年7月1日之前获得表彰的、现已退休并由企业支付“荣誉养老补助金”的市级以上劳模,此次改制时也一并按在职劳模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从2003年10月起不再享受原“荣誉养老补助金”。

  二十一、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的问题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7)74号文件精神、扬府发(2001)33号文件的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企事业和机关单位,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病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采取定额包干、超支自付的办法,而要据实报销”。对改革改制企业中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每年1万元标准计提15年,缴续存企业或托管机构,按规定统筹支付。
  对领取伤残抚恤费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解决。

  二十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清欠问题
  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在分流职工时,对陈欠的社会保险费须一次性缴清,补缴确有困难的,应先一次性补足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1%的部分。补缴基数以申报基数为准,但不低于市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剩余部分经有关部门研究批准可暂先挂帐,待资产变现后再补缴到位。

  二十三、关于劳模、军转干部、军嫂的就业问题
  根据1992年省政府33号令、扬发(1996)31号等文件精神,破产、关闭、撤销无重组企业的劳模、军转干部、军嫂要按有关优惠政策优先享受政府购买岗位、免费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积极促进其实现再就业。非本人原因,改制续存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劳模、军转干部、军嫂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四、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特困群体再就业问题
  对这次企业改制过程中夫妻双方签订“协保”协议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或一个家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的,无其它稳定经济来源、本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的,可通过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政府购买岗位等措施帮助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

  二十五、关于“三期”未满女职工和医疗期未满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和职工在医疗期内的,续存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无续存企业的应按规定将“三期”和医疗期剩余的期限应发的生活费或工资一次性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三期”和医疗期届满期限计算。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下岗职工的月基本生活费发放,产期的工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社会保险费缴至“三期”和“医疗期”届满止。

  二十六、本《实施说明》由市直改革改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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