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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法规工作小组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清理法规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24 生效日期: 1985-06-24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务院清理法规工作小组《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清理法规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现将国务院各部门清理法规的情况和今后意见报告如下:
  (一)建国以来,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规),其中国务院(包括原政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法规约两千件。这些法规对于保障、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曾经起过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进行,现有法规不少已不适应新的情况。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发出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一年时间对过去发布的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法规清理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据我们最近对国务院所属五十五个部门的了解,截至今年五月底,已有财政部、国家科委等十八个部委基本清理完毕,提出了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规目录和文件,报请国务院审定。其余三十七个部门,清理进度很不平衡,外交部、国家民委等五个部门刚开始动手,其他各部门仍在清理中。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规清理工作正在积极进行,进度较快的河北北京天津等省、直辖市已经基本结束,并向国务院写了清理结果的备案报告。

  (二)从国务院各部门清理法规的初步结果来看,法规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一、现有法规不少已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规作为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经济基础发展变化了,法规也应当相应地发展变化,该废的废,该改的改,该立的立,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建国以来发布的法规中约有一半以上已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与当前的改革和开放很不适应,有的已经成了工作上的障碍,却没有明文废止和修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等十个部门的统计,由他们起草、经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五百五十七件法规中,需要废止的三百三十五件,需要修改的十三件,两项合计占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二,继续有效的法规只占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八。
  随着改革和开放的发展,预计还有一定数量的现行法规需要废止或修改。
  另一方面,适应当前新情况,为改革和开放开辟道路,提供保障的一系列新的法规,还没有相应地制定出来。这种该废该改的不废不改,该制定的没有及时制定的情况,既不利于用法律形式巩固改革和开放的成果,也难以指导、推动改革和开放健康的发展。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过去我们的法规制定工作,没有紧紧地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任务和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组织各方面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法规内部关系不协调,影响执行的效果。
  “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情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恩格斯)但是,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法规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和谐一致的现象。
  例如,有些条例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但与它配套的实施细则或施行办法却迟迟难产,不便立即具体执行。有些法规发布时,不明确交代它与有关法规之间的关系,只笼统地规定,过去的规定凡与本法规相抵触的,以本法规为准;究竟那些条款相抵触,执法的人很难弄清,一般群众更是一无所知。有些法规内容相互矛盾,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  条规定:征用土地,按不同数量分别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城市规划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建设用地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范围,并划拨土地。类似这些法规内部不够和谐一致的现象,在一定时期是难免的,但听任矛盾长期存在而不做协调工作,必然会使法规“自己推翻自己”,基层和群众执行起来,要么无所适从,置之不理;要么各取所需,哪个适合自己胃口就照哪个办;要么互相扯皮,争吵不休,从而使法规这一武器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对改革和开放十分不利。
  造成法规内部不够协调的原因,客观上是由于法规调整范围广泛,调整手段多样,调整对象多变所引起,主观上则是对法规执行情况缺乏信息反馈,没有经常、及时地加以清理,不断消除矛盾,使之规范化、系统化、完善化。

  三、法规名称多而乱,缺乏规范性。
  法规的名称,体现着法规的效力高低、适用范围大小和发布机关的等级与权限。从法制建设的长远观点看,只有法规名称规范化,才能使全部法规逐步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系列严谨,井然有序,具有中国特色的法规体系,便于人民群众和执法单位学习、研究和执行,有效地为改革和开放服务。但是,现有法规的名称又多又乱,很不规范,具体表现是,一个国家机关的法规使用多种名称,许多不同级别的国家机关的法规又通用一个名称。据粗略统计,国务院过去发布的法规,其名称就有条例、规定、办法、简则、通知等二十多种。有的名称,如条例,不仅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也使用;有的名称,如通知,本是公文名称,也用作法规名称。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从名称看,分不清它是一般公文还是法规;二是难以确定它的效力大小、发布机关的级别和适用范围。这既影响法规的正确执行和学习、研究,也妨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规体系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法规名称多而乱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草拟和审定法规时对名称规范化也重视不够。

  四、没有建立法规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制度。
  改革和开放的形势,特别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不依,等于无法。但是,目前我国有法不依的情况比较严重。例如,国务院早有禁止破坏森林的规定,《森林法》也已公布,但乱砍滥伐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固然与有些单位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或法规的某些规定不完全符合实际有关,但没有建立法规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制度,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在改革与开放过程中,社会和经济关系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领导机关如不建立法规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制度,就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令行禁止的情况和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很难及时作出有利于改革和开放的相应对策,管活管好,使法制工作充满活力,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根据法规清理工作的情况和法规制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步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抓好法规的清理工作。
  清理法规是保证改革和开放顺利进行的一项主要任务,必须继续抓紧抓好,争取于今年年底以前结束这次全面性的清理,以后每年清理一次。
  对清理过的法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需要废止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废止;需要修改的,列入法规制定规划,抓紧修改;继续有效的,汇编出版,公开发行。

  二、编制法规制定规划,加快法规制定进度。
  为了使法规适应改革和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关于法规制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从实际出发,编制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定规划。对于需要修改的法规,成熟一条就修改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制定新的法规,开始可以粗一点,以后逐步完善,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比慢好;有的法规也可以由地方或部门先试验,取得经验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法规。起草新的法规时,要瞻前顾后,与有关法规衔接,使新旧法规之间保持连续性,各类法规之间保持关联性,不同层次法规之间保持从属性。通过法规制定规划的实施,尽快形成一个层次分明,门类配套,内外协调一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规体系,以便更好地为改革和开放服务。

  三、草拟《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等法规,加强对法规制定工作的管理。
  为了解决法规之间关系不够协调和法规名称多而乱等问题,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草拟《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法规汇编工作的若干规定》(均暂名)等法规;建议国务院各部门相应地制定本部门的《规章制定程序》、《规章汇编规则》等规章,以便做到“以法管法”,使法规制定工作有章可循。

  四、建立法规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制度。
  为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使法规在改革和开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务院各部门对国务院发布的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规,要经常了解令行禁止和法规本身是否适合实际情况等问题,定期向国务院反馈信息,提出建议,以便改进法规制定工作,并有利于及时修订、完善原有的法规

  五、建立健全国务院各部门的法制机构。
  现在国务院各部门,既要清理大量的同改革和开放不相适应的旧法规,又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加快制定一套同改革和开放相适应的新法规,还要对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反馈信息,任务非常繁重。但是,目前大多数部门的法制机构还很不健全,有的尚未建立,就是建立了的也与任务不相适应。为此,建议国务院各部门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迅速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法制机构。

  六、建议在今年下半年分别召开一次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交流经验,推动各部门、各地区的法规清理工作,促使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和开放服务。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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