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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6-09 生效日期: 1981-06-09
发布部门: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1年6月9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的报告
  我县是以傣族、拉祜族、佤族为主的十多种民族的边境县,属亚热带地区,历史习惯上傣族拉祜族都习惯于早婚(十三、四岁),解放三十多年来好多地方都还不能坚持婚姻法规定的婚龄结婚和结婚登记,修改后的婚姻法公布后,我县在贯彻执行中根据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我们先后到各民族的老、中、青、妇中进行座谈,大多数干部群众的意见是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比较适于本地区实际。因此,我们的意见是:
  一、在我县定居的农村各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非农业人口)和农村的汉族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执行。
  三、农村中的汉族与少数民族结婚的和少数民族相待。
  四、男女双方,有一方在农村的按农村的规定执行。
  以上报告,请批示。

附:云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孟连、宁蒗、沧源三个自治县对《婚姻法》所作变通规定的报告的审议意见(1981年6月9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会议批准孟连、宁蒗、沧源三个自治县施行《婚姻法》的结婚年龄变通规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结婚双方都是国家职工的仍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宁蒗自治县提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问题。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通婚,对后代健康和民族发展危害极大。鉴于这种习俗是长期历史形成的,短时期内难以改变,必须加强教育,广泛宣传科学、卫生知识,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使其自觉改变,逐步加以解决。
  上述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通知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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