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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防治“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电传[2003]16号

 各市物价局、常熟市物价局:
  最近,市场上部分与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并有进一步扩大蔓延的趋势,社会反映较为强烈。为了控制价格过高上涨,稳定市场,安定人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省政府同意对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实施临时干预措施,并授权省物价局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临时干预措施的范围。实行行政干预措施的商品应当与防治“非典”和群众基本生活相关,其他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随意干预。目前实施干预的中药暂定为金银花、苍术、贯众、防风、连翘、鱼腥草、黄芩、板蓝根、藿香、荆芥、柴胡、芦根、薄荷、野菊花、白术、大青叶、忍冬藤、北沙参、南沙参、黄芪、甘草: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商品暂定为消毒剂、白醋、药皂、口罩、体温表。省物价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干预品种。由于情况差异,各持需要增加干预品种的,应当报省物价局批准,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积极稳妥地实施干预措施。当列入干预范围的商品价格显著上涨时,各地价格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对本省生产的商品,可以在生产环节控制利润率,在流通环节控制差价率,在零售环节实行最高限价。从外省组织的商品,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实行差价率控制。要按照市场规律,合理确定利润率、差价率和最高限价,有利于货畅其流。

  三、加强干预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的作用,保持举报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及时查处举报案件。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督促经营者认真执行行政干预措施,要加强跟踪检查,确保行政干预措施落实到位。要把落实行政干预措施与打击哄抬价格行为结合起来,对于借防治“非典”药品、相关商品紧俏之时,以明码标价形式或其他方式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成倍上涨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重、从快处理,确保干预措施的落实,防止部分价格暴涨。

  四、加强对行政干预措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平抑市场价格波动方法的研究,区分不同商品和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要把握好干预的进机和力度,特事特办,提高效率,增强干预效果。加强干预措施的宣传,使价格政策社会周知。要严格依法行政,遵循办事程序,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增强震慑力,有效制止乱涨价行为。要加强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汇报,努力完善行政干预措施,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打好防治“非典”这场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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