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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4 生效日期: 2005-09-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黄石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 10号ぉ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7号ぉ的精神,鼓励和促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认定
  符合我市城镇安置条件,与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义务兵、士官,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自谋职业证的印制、发放、使用和管理
  (一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印制,安置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并登记,统一编号,全省通用。
  (二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在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上加盖“已办执照”的戳记,并复印存档备查。
  (三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不得重复或转让他人使用,严禁涂改、伪造、倒卖。

  三、就业服务
  (一ぉ具备资质条件的就业培训及职业教育机构,要根据市场用工的需求,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的,经安置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实,并发给一次性培训补助。每个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培训或学历教育的补助。
  (二ぉ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培训补助标准为:城市各区义务兵500元/人,士官以此为基数,每增加一年服役期递增5%;县(市ぉ义务兵400元/人,士官以此为基数,每增加一年服役期递增5%。市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调整。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培训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及各县(市ぉ区财政列支,市财政、民政部门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与各县(市ぉ区财政预算投入、培训工作实效挂钩,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分配计划,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下拨。
  (三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劳动就业服务暂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 120号ぉ规定,自《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发放之日起,3年内免收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手续劳务费、代办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手续劳务费、代办住房公积金缴纳(含转移ぉ手续劳务费;减半收取委托管理资料(含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ぉ服务费、代办社会保险(不含失业保险ぉ缴纳(含参保、续保ぉ手续劳务费。
  (四ぉ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其服役期应视为社会实践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必须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发放地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一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登记、接续、转移等手续,在计算有关缴费年限时,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转入新立的个人帐户。
  (二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建立、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城镇灵活就业的,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发[2003] 189号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跨统筹区域异地就业、且户籍经有关部门批准迁移的,原参保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跨统筹区域就业、但户籍仍保留在原籍的,可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参保地缴纳养老保险。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优待
  (一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本市成人高校、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报考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按以下标准给予优待:
  1、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根据条件和本人意向,免试安排入学。
  2、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ぉ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被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ぉ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
  3、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ぉ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4、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报考硕士研究生,以及具有专科学历报考“专升本”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符合以上多项优待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取最高一项,不累加计算。
  (二ぉ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后,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为其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

  六、个体经营收费减免
  (一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ぉ的,视同市下岗失业人员,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 2号ぉ规定,自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详见附表ぉ。
  (二ぉ以上免收项目不受鄂政办发[2003] 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按规定应当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不得向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收取。

  七、税收减免
  (一ぉ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ぉ,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ぉ×2。
  (二ぉ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ぉ×2。
  (三ぉ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收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四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ぉ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收优惠的认定、审核程序如下: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本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材料,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申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免税手续,享受免税待遇。
  (六ぉ本《实施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办发[2004] 10号文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由企业自主选定,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和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八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印发之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八、贷款扶持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九、户籍管理
  (一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其安置所在地落户,对在市内其他中小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允许其家属和子女随迁。
  (二ぉ符合转业条件由部队批准复员的士官随配偶落户的,按《关于印发〈黄石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ぉ〉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三ぉ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ぉ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黄石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黄石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收费项目一览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收费项目一览表执收部门 免交收费项目
工商部门 1、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ぉ2、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3、 集贸市场管理费4、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劳动保障部门 1、 劳动合同鉴证费2、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3、 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费4、 务工许可证工本费5、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税务部门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文体部门 1、体育市场管理费2、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文化市场管理费(含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ぉ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 1、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2、公路运输管理费3、水路运输管理费4、船舶登记费5、船舶证明签证费
教育部门 1、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发展费
贸易行业 1、酒类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含批发、零售ぉ2、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分等级地方标志牌工本费
轻工行业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
煤炭行业 煤炭行业收取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烟草部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ぉ
林业部门 1、 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 木材运输证工本费3、 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水利部门 1、 防汛费2、 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3、 河道采砂管理费(长江除外ぉ
卫生部门 1、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含健康证、培训证等工本费ぉ2、 预防性体检费3、 卫生监测费4、 卫生质量检验费5、 预防接种劳务费6、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审查费7、 医疗机构登记费8、 医疗机构效验费
建设部门 1、 城市道路占用费2、 生活垃圾服务费
计划生育部门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公安部门 1、暂住证工本费2、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物价部门 1、服务价格审验费2、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
信息产业部门 1、 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工本费2、 家电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 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ぉ
农业部门 1、 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 农机服务费3、 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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