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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做好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8 生效日期: 2005-08-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政办[2005]109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推进中小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办好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关系到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关系到中小学校和社会稳定。目前,一些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由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个体户承包经营,存在食堂生产加工环节不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原料质量和供应渠道得不到保障,造成食堂伙食质量较差、价格居高不下等问题。由于学校食堂不能满足学生的生活需求,不少中小学生到校外摊点进餐,各类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影响着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为了落实 2005 年市人民政府为民所办 10 件实事之一(改善中小学校园生活条件和安全环境),规范我市中小学餐饮市场经营秩序,让广大中小学生在设施完善的校内食堂享受到物美价廉、安全卫生的食品,切实保证其身体健康,打造“学生欢心、家长安心、教职工舒心、学校省心、政府放心”的“五心”工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中小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做好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中小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做好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推进中小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做好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是改善中小学校园生活条件与安全环境的重要举措,是 2005 年市人民政府为民所办 10 件实事之一,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体现。学生食堂的饭菜质量和价格,不仅直接影响着中小学生的生活、学习,而且极易诱发安全事故,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为此,各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清醒地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市、区教育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专班负责推进此项工作。要坚持服务学校、服务师生,办好食堂、稳定课堂的宗旨,按照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学校参与、学生家长支持”的原则,规范中小学校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确保中小学校师生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
  二、明确目标,积极探索推进中小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做好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新途径
  (一)指导思想。推进中小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做好学生食堂管理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为学校教学和师生服务的方向,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必须遵循教育规律,确保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校后勤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减轻中小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要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推进,讲求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依靠并充分利用我市现有中小学校后勤资源,实现中小学校后勤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工作目标。从 2005 年起,用 3 到 5 年的时间,在我市中心城区基本实现中小学校后勤社会化,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教育特点与需要的新型基础教育后勤保障体系。以中小学校食堂和校园店(或小超市)作为中小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突破口,争取在 2008 年底之前,完成中小学校食堂社会化改革,解决中小学生“吃饭难”问题。
  (三)工作要求。推进中小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做好学生食堂管理工作,应坚持一校(或多校)由一家符合资质要求,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实体统一连锁托管经营,逐步形成规模效应,避免多家无序竞争,造成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和经营成本增加的不良后果。要主动利用高校后勤实体在品牌、管理、技术、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优势,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经验引入到我市基础教育领域,并由中小学校学生食堂托管经营实体与学校共同负责落实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各区要按照“以点带面”的推进思路,根据辖区内学校食堂的分布情况,确定“放心餐”配送学校,并建立放心餐加工配送中心,争取 3 年内在中心城区建立 3—5 个中小学生放心餐加工配送中心,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逐步覆盖到中心城区所有中小学校。
  三、采取措施,为推进中小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做好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一)加大对各中小学校周边餐饮经营场所的专项整治力度。市、区有关部门应集中力量对各中小学校周边的餐饮经营场所进行联合专项整治,坚决取缔中小学校周边的无证、无照流动、卫生环境差、不具备经营资质要求的餐饮摊点,关闭、取缔卫生环境差、不具备食堂餐饮经营资质要求的门点,将中小学校周边饮食卫生整治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中小学校的食堂资质开展清查、验收,坚决取缔、关闭卫生环境差、不具备资质要求的学生食堂;要定期检查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督促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供餐单位对食品用具、容器、冷藏设备、加工设备进行经常性彻底清洗消毒,对各种食品原料进行定期清理,检查食品原料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时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要组织对中小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普及食品卫生安全法律知识。
  (三)按规定减免中小学校食堂税费。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税收规定,对于具备资质要求,在中小学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饮食业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的卫生许可证的办证费、年检费和各项检疫检测费,市、区卫生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着降低其经营成本的原则,按照标准收取,对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四)提供质优价廉的各类能源,降低中小学校学生食堂能源消耗的成本。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用水、用气的价格统一按照居民用水、用气的价格标准执行,用电价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大对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硬件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凡中小学校食堂供水、供电、供气、地下管道及设备等基础设施严重陈旧、老化的,要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改造;其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市、区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六)开辟配送专门通道。对于经市教育局审核,符合资质要求的经营实体向中小学校配送营养餐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开辟专用通道,准许其在货运车限行道路内限时通行,并由市教育局集中到公安交管部门为其办理“临时通行证”。配送车辆应当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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