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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社会救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6 生效日期: 2005-07-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发[2005]1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解决全市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生活、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构建“和谐黄石”进程,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社会救助的对象及认定
  (一)实施社会救助的对象
  在城市,主要包括破产、关闭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城镇失业人员以及没有单位依托的城镇困难群体、“三无”对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生活、就业、医疗、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遇到特殊困难的家庭。救助比例按城区居民人口总数的1%控制,以后再视财力扩大救助范围。
  在农村,主要包括孤儿、孤老、丧失劳动能力、遭受严重天灾人祸、重病、重残家庭和患艾滋病、血吸虫病致贫的农村特困户。
  (二)对特困群体的认定
  城区特困群体的认定,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并以市政府名义制发《救助证》,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分《城市特困户救助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相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确认填写的项目实施各类特困救助事项。对特困群体的救助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每半年核实一次,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大冶市、阳新县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和《救助证》的发放,由大冶市、阳新县根据本意见自行组织实施。
  二、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对特困群体的社会救助主要集中在基本生活、就业、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及法律救助等六个方面。
  (一)基本生活救助
  对城市特困群体的主要救助方式:
  1、持有《城市特困户救助证》的低保家庭,在按政策继续发放低保金的同时,视具体情况,每月再按保障金额30?100%的标准增发临时救助金。
  2、在社区设立救助中心,特困群体凭《救助证》到基层民政部门或社区领取救助票后,可定期到指定的救助中心领取定量的物资。
  3、对重大天灾人祸及其它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按《黄石市城区特困居民家庭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实施紧急救助,但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救助300元。
  对农村特困群体的主要救助方式:
  1、继续实施农村特困户定时救助政策,每年人均发放120元。
  2、扩大农村特困户的救助范围,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家庭、患艾滋病和血吸虫病致贫家庭纳入农村特困救助。
  3、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户,给予粮食、衣物及资金等紧急救助。
  4、大力推进“福星工程”,确保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年人平不低于1200元、分散供养五保户年人平不低于800元,并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
  (二)就业救助
  实行就业岗位救助,由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安排特困群体就业,确保有劳动力的特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有再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在实现再就业后给予各种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实行就业技能培训,每年免费为特困群体进行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免费为其办理求职登记和进行职业指导。
  (三)医疗救助
  1、按照“低门槛、低水平、广覆盖”原则,实行分类、灵活、多样的医保政策,把所有特困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
  2、根据《黄石市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和《黄石市城区特困居民家庭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参加了上述医疗保险、享受各类医疗保险赔付补贴后的特困家庭,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或没有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自行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20-3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3、特困群体凭《救助证》到定点医院就诊时,实行“三减一免”,即大型检查费用(单项费用超过100元)优惠5%,住院床位费优惠20%,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减免5%,免收挂号费。
  (四)住房救助
  1、对持有《城市特困户救助证》、符合廉租房住房补贴对象的“双困”家庭,原则上每年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实行住房租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定)。
  2、在城市开发拆迁时,对持有《城市特困户救助证》、无力购买新房且在他处无住房的特困家庭,由拆迁人先行稳妥安置。
  (五)子女就学救助
  对城区义务教育阶段的特困生,实行免杂费、书本费,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按人头直接拨付给特困生所在学校;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特困家庭,其子女高中阶段的就学救助,按录取学校计划内收费标准免学费、书本费,但每个学生救助累计不超过1000元,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特困家庭子女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还可一次性申领1000元的入学补助,从社会救助预备金中列支。
  大冶市、阳新县特困生的就学救助,在执行“一费制”的基础上,由大冶市、阳新县制定具体减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法律救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对城乡特困群体依法实施法律救助,为其提供咨询、代书和代理仲裁、诉讼服务。对城乡特困群体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机构应缓收仲裁费;仲裁裁决特困群体承担仲裁费用的,由劳动仲裁机构予以减免。对城乡特困群体涉及诉讼的,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我市“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协助当事人申请司法援助。对仲裁、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由特困群体承担的档案查询、鉴定费用,由相关部门和鉴定机构予以减免。
  三、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牵头、社会参与、统分结合的原则。
  (一)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
  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县(市)区及市总工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教育和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承担的救助任务,仍按原有渠道自行筹集救助资金。
  市级设立社会救助预备金,预备金主要从以下五个渠道筹集:
  1、市级财政从当年新增财力中按不少于2%安排;
  2、从城低保资金中按5%的比例安排;
  3、向上争取一部分政策性资金;
  4、从相关部门资金中调剂;
  5、每年在全社会组织开展一次扶贫解困捐赠活动。
  (二)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
  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实行统分结合。
  1、各县(市)区及市总工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仍按分级负担及各自职能,负责特困群体相关的日常救助工作。
  2、市级社会救助预备金重点救助通过部门日常救助仍不能解决困难的特困群体。
  社会救助预备金在财政设立专户,由市社会救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管理和发放。
  四、社会救助的运作程序
  社会救助一般应按以下程序来运作:
  (一)由特困群体就自己在生活、就业、医疗、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向所在社区或村委会申请,填写《黄石市城乡特困群体社会救助审批表》。
  (二)社区、村委会经调查、公示,初审合格后,报民政部门复核,再报市社会救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颁发《救助证》。
  (三)特困对象持《救助证》到相关部门、单位办理救助事项,相关部门、单位要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迅速按规定分别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安排就业岗位、办理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住房租赁补贴、学费减免等救助。
  对需要法律救助的,由特困群体持《救助证》向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协同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司法援助。
  需动用市级社会救助预备金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报市社会救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五、组织领导
  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各方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局面,逐步建立对城乡特困群体实施社会救助的有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联动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民政、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教育、房产、司法、人口和计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督办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二)建立法制化、动态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现有救助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迅速研究出台社会救助的新措施、新办法,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逐步形成比较完善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健全社会救助的各项程序,坚持公开告知和张榜公布的方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简化、及时。要建立特困群体的台账档案,加强对社会救助对象的跟踪调查和动态管理。
  (三)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的督查机制。要加强对各类救助款物的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和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各类款物用于社会救助。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督查和考核,确保对特困群体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四)构建各方参与社会救助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大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对特困群体比较集中的社区、企业,要按照“单位包社区,党员、干部包到户”的要求,落实帮扶责任制。以社区为平台,按照方便、就近、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接收点和救助中心。各级共青团、妇联、残联和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要加大对特困群体社会救助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局面。
二OO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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