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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5 生效日期: 2005-06-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2005]3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和人民政府一贯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体现。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武汉中的不可替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武汉市工会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并坚持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为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条件。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工会联系和沟通的意见》(武政办(2003)179 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也要参照武政办(2003)179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与同级工会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协商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工会组织排忧解难。市人民政府要与市总工会共同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武汉市工会条例》,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研究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时,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企业破产兼并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组成人员,都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研究制订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时,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对企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时,要请工会组织参加。

  二、支持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切实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改制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重要规章制度、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集体福利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企业领导干部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监督,要把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集体企业要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非公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单位都要结合本企业特点积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并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工会负责人以职工代表的身份按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机关、事业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搞好民主管理,认真做好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厂(校、院)务公开工作,落实厂(校、院)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切实把厂(校、院)务公开纳入现代企业(校、院)制度和企业(校、院)法人治理结构的体制和机制中。对一年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不建立厂(校、院)务公开制度和职工董事制度、监事制度,违反有关民主管理制度,引起职工群众不满而发生不稳定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支持工会积极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促进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武汉市工会条例》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区和街道(乡镇)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联系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平等协商的重要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落实、兑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与同级工会组织一道,定期对包括外商投资、私(民)营在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支持工会开展劳动争议调处和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部门带头作用,坚持日常巡查、专项监察和举报专查相结合,联合工会组织及时调处劳资纠纷,理顺劳动关系、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要发挥街道(乡镇)和基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把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

  四、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和促进再就业活动,加快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开展以送温暖为主要内容的困难救助、法律援助和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工作,支持工会建立送温暖基金,财政部门每年要拿出一定资金用于送温暖活动;要积极扶持市、区两级工会帮扶中心的日常特困救助工作;支持工会开展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和法律援助工作,在已经开展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障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包括住院互助在内的职工医疗补充保障机制;要支持工会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工会再就业培训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同类机构相应的政策待遇;要帮助工会发展工会会员优惠服务基地,并在资金、办公场所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广泛开展领导干部与困难职工“结对帮扶”活动,及时解决特困职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动员和组织职工在加快武汉发展中建功立业。各级政府应对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对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武汉市十大杰出技术工人”的评选工作和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特别是做好困难劳模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并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劳模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劳模生活待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1.5% 计提的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和职工技术协作、技能练兵比武竞赛活动,鼓励职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学习权与发展权,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要重视和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审查验收时,必须邀请工会组织参加,并充分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六、支持工会抓好组织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职工及流动从业的劳动者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支持,不得阻扰和限制。各级政府以及劳动保障、城建、商业、外经、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协助工会做好城建、外商投资、私(民)营、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和改制企业、事业单位重建工会工作。评选区级以上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文明单位,应征求候选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并作为评选的参考条件之一。工商、外经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推进工会建会工作。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和机构改革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已撤销、合并的要限期恢复。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街道(乡镇)和企业较多的社区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依据《武汉市工会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工会干部编制和待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都市工业园区应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街道(乡镇)工会组织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在区级机构改革中一并考虑解决。

  七、重视和支持工会兴办职工文化事业,丰富职工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建设纳入市、区两级政府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并给予其与政府同类单位的同等优惠政策;对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改造、扩建、维修项目给予资金帮助和有关规费的减免支持。要支持工会发展职工疗(休)养事业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对工会所属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和职工疗(休)养及劳动福利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及其资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改变隶属关系和无偿调用。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八、支持工会依法抓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为工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所有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都要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 拨缴工会经费。凡由财政负担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全额划拨到市、区两级工会。税务部门应支持工会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对拖欠、截留的工会经费要督促补缴;对逾期不缴的扣收滞纳金;对长期拒不拨缴的,支持工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为工会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职工活动设施;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资产的处置由上级工会负责。工商、税务部门应依据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办理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技术协会、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和年检手续。

  九、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情况沟通交流机制,支持工会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与工会交流情况、沟通意见的制度,加强对职工反映问题的研究,重视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要支持工会说真话、报实情,与工会协同做好职工队伍稳定工作。对因如实反映情况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工会干部或职工代表要给予保护,对不作为的政府(行政)机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并视情节对打击报复者给予批评或处分。要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使工会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为完成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立和谐武汉作出应有的贡献。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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