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2]1101号
呼和浩特市计委、交通局:
你两委(局)《关于省道104线呼市至武川段公路收费范围和标准的请示》(呼计费[2002]第384号)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道104线呼市至武川段公路参照BOT模式修建的批复》(内政字[2000]5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省道104线呼市至武川段K8+968处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内政字[2001]233号),现将由呼市永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呼市至武川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及以上至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20吨(含20吨)及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
二、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每年一季度由呼和浩特市计委将上年度的通行费收支情况上报自治区计委。收费站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三、该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