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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4 生效日期: 2002-02-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1]34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1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名牌推进战略,不断提高自治区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于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质量奖励制度,分设两个奖项,即产品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奖。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只设自治区一级,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设立地区和部门质量奖。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事业单位,下同),可申请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


    第五条 凡被授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优先申报国家级质量奖。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成立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自治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负责全区名牌产品的认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评审计划;
  (三)审查评审实施方案及细则;
  (四)培训、评聘评审人员;
  (五)组织具体评审工作;
  (六)组织审核评审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七)负责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按奖项设立专项奖评审机构。专项奖评审机构由自治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提报评审项目计划或建议;
  (二)组织提出评审实施方案及细则;
  (三)按评审计划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四)提出评审结果和授奖预选名单。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专项奖评审机构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小组,承担专项奖评审机构委托的具体评审任务。


    第八条 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工作。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中直和区直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请自治区质量奖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结构调整方向,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三废治理达标,并符合各单项奖评审要求。


    第十条 申请自治区产品质量奖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居区内领先地位;
  (二)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企业生产能力达到经济规模,年销售额、经济效益居本行业领先水平;
  (三)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完善,被社会广泛认可,用户满意度和市场信誉度高;
  (四)质量体系科学有效,技术基础工作扎实;
  (五)产品质量稳定并处于受控状态,近三年经自治区级以上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合格,未发现影响信誉的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申请自治区质量管理奖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质量体系健全,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二)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取得实效,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三)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健全,用户基本满意;
  (四)近三年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量合格,出口产品无退货、索赔等质量事故;
  (五)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先进可靠,有很强的产品研发能力。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产品质量奖、质量管理奖具体评审细则,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由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布。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程序:
  (一)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评审计划、各专项奖评审细则及实施方案;
  (二)企业按要求向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
  (三)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申请,并按照奖项类别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或中介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分送自治区质量专项奖评审机构,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用户评价和现场检查,同时抽查检测样品,送指定检测机构检验,出具评审报告;
  (六)各专项奖评审机构根据产品检验、用户评价和现场检查结果及申报材料,组织实施评审打分,汇总报送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七)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评审工作报告及预选名单进行复审,登报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八)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对拟授奖企业进行最后审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获奖企业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向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可在广告宣传、获奖产品及包装上使用自治区质量奖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获奖有效期内,企业兼并、重组或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组织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要主动接受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监管,并以半年为期限向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如实报告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获奖企业质量管理档案,对以虚假数据、资料获得质量奖的,一经查实,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和标志使用权,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 获奖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和标志使用权。
  (一)不能维持获奖基本条件;
  (二)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
  (三)发生较大质量事故。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荣誉证书(奖牌)、标志,由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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