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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 2001-12-3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一、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缺少主要材料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算法区、市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我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寓言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须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退回件通知书》。退回件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二、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申请事项的审批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法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计算机数据库。

  三、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且不影响审批,少数附件不全,但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属补办件。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补办件通知书》。《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补办件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
  2.补办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一)承诺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仅涉及1个主管部门,审批时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在一定期限内才可以办结属承诺件。
  (二)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受理后,应及时输入到计算机承诺件数据库,并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承诺件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承办时间、承诺时限。
  2.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处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需经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属联办件。
  (二)联办件的管理
  1.联审事项由中心明确的责任窗口部门受理。
  2.联办件受理后,应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并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通知书》。
  3.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并报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4.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做出相应承诺。
  5.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一)上报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属于受理部门审核后转报、上报的属上报件。
  (二)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上报件通知书》,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上报件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
  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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