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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6 生效日期: 2005-12-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2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删除了临床淘汰品种。二是对乙类药品实行分档支付。三是对限制使用和限制内容进行调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的使用进行解释和说明。五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㈠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㈡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为3档:
  1.参照甲类支付:直接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中参照甲类支付的,在《药品目录》“支付”一栏均以“甲类”显示。

  三、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支付。

  四、本市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五、全血(包括成分输血)、注射用水,以及血液滤过置换液不列入《药品目录》,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六、《药品目录》增加了新的药品品种,药品支付政策作了调整,限制使用与限制内容也有部分变化,各医药机构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管理和使用的衔接工作,做好《药品目录》培训工作,保障职工基本用药需求,合理用药和控制药品费用支出。

  七、由于此次《药品目录》对药品支付比例作了调整,因此,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的支付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和《医药费专用收据》附页中药品明细清单作相应调整,其中:《药品目录》中“支付”一栏为“甲类”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甲)”字样;“支付”一栏为“10%”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乙10%)”字样;“支付”一栏为“20%”的,在具体药品名前打印“(乙20%)”字样,以区别标识。

  八、《药品目录》由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3)150号)文、《关于公布实施〈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沪医保(2003)15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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