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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建投资审批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2 生效日期: 2004-07-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海湾型城市建设,遵照《行政许可法》和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市政府﹝2004﹞98号专题会议纪要,对进一步改革基建投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建设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凡不涉及公共安全,申请人可以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规定的标准(或条件)作出判断,并且有后续的监管环节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通过严格的事后监管,简化事前审批,逐步建立信任约束机制。
  (一)建设项目总平设计图及建筑工程设计(含市政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告知承诺书由规划局牵头,会同市政园林局、民防办等部门共同制定。
  1、分类实施告知承诺。规划局在发放《选址意见书》时,同时发出方案编制告知承诺书,一次性提出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划控制指标及相应规范,作为方案编制的依据。建设单位与规划局正式签定告知承诺书后,规划局取消原方案的审批程序,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进行告知承诺书指标核对。
  重要地段的标志性建筑,规划局可在告知书中提出方案编制应遵循的特别程序,如多方案竞选、国际招标、一定级别的专家或艺术委员会论证。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方案编制的特别要求。须实行特别程序的建筑范围由规划局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告知承诺的主要内容。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编制方案设计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明确建设项目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指标控制及相关设计规范等;市政园林局、民防办等部门同时在选址阶段与规划局并联审查,并在告知承诺书中提出方案设计应遵循的市政、园林、民防等方面的控制指标。告知承诺书要明确告知违反上述规范、指标进行设计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后果。建设单位与规划部门签定告知承诺书,承诺按告知的指标、条件及程序进行方案设计;承诺如违反告知内容的,则承担相应后果,尔后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完成所有的图纸设计,即可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按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对设计图纸进行核对,不符合的退回重新设计,核对无误后,发放许可证。
  3、告知承诺的步骤。告知承诺按下列程序操作:(1)规划部门根据《选址意见书》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编制方案设计的告知承诺书;(2)建设单位在领取《选址意见书》时签定告知承诺书(招、拍、挂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签定告知承诺书);(3)建设单位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并可在方案设计过程中,向规划部门申领《用地规划许可证》;(4)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方案及施工图文件按告知承诺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指标、设计要求进行核查,符合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退回重新设计;(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双方或单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听证要求,规划部门应组织听证会,听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针对审查意见的申辩;(6)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1、实行区域性环评。环保局牵头,会同规划局按城市规划组织进行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并在今年内完成10个片区的环评。
  2、实行环评告知承诺。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已完成区域性环评的片区内符合规划功能要求的项目不再委托编制环评报告,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环保局根据城市的环保要求及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的成果,对具体民用建筑项目及其他项目提出应遵循的环保控制标准告知承诺书。建设单位与环保部门签定告知承诺书后,不必再委托环评机构进行环评及审批,直接按告知书的环保要求进行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未按告知承诺书要求进行建设和装修,应及时纠正或不予验收。
  方案审批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告知承诺制从9月1日起实施,规划和环保部门应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明确规划设计的相关技术要求、计算规则及适用的规范、标准。同时下大力气抓区域性规划和法定图则的编制工作。

  二、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对主要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的事项,通过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审查机构实施技术审查,使行政部门从繁重的技术审查中脱离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服务和监管上。
  (一)民防、市政施工图技术审查即日起委托审图机构实施,由审图机构递交专项审查报告,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论结合实际情况出具施工图专项审查批文。
  (二)消防、规划等部门根据我市的实际,逐步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消防、规划方面的施工图技术审查。

  三、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简化管理程序
  (一)±0.00验线不属行政审批事项,不应按审批程序进行管理,即日起改由监理单位负责验线(或委托相关单位验线),并及时向规划局报备,规划局进行日常行政监督。
  (二)采取易地建设民防地下室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不再单独缴交民防易地建设统筹费,改由政府统一缴交,并按民防设施建设规划统一建设。
  (三)非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取消立项审批。但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直接领取,不再设置审查环节。
  (五)财政性项目的概算、工可审查,要打破垄断逐步走向市场化。
  (六)理顺“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审批管理体制。建筑物在合理利用过程中,出现需改变原规划确定的项目性质、使用功能的,一律进入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由规划局牵头按中心的审批流程和办理程序办理。具体程序:1、规划局为主受理申请;2、规划局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同意改变的,组织各相关部门会审;3、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改变的,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并出具规划许可批文;4、建设单位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报审资料,各部门同时就地价调整、消防安全、环保、结构安全、市政设施等进行并联审查,出具批准文件,并由建设与管理局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建设与管理局牵头就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及违诺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力度,有效约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努力培育诚信建筑市场。
  上述改革措施由监察局、审改办、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配合、监督各部门落实。各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强改革创新意识,强化行政服务,切实体现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新形象。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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