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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 2004-06-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4]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福州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督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及《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达到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公路设施完好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全市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区内治理工作负总责。为抓好这项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局、公安局、经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纠风办、财政局、物价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为成员的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的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职责分工和主要工作任务
  1、宣传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交通局、经委、公安交巡警支队积极配合,负责开展治超宣传工作,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一是要强化大众传播媒体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大张旗鼓地进行治超宣传。二是强化公路沿线宣传,要充分利用公路沿线桥梁、收费站、汽车站、公路护坡、墙体、宣传牌等刷写标语,悬挂横幅,设置宣传点,开展现场咨询、散发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三是强化源头宣传,要主动走访一些重要的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咨询会、宣传治理政策。
  2、纠风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纠风办会同市治理“三乱”协调小组,负责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治超工作职责情况,并防范和查处公路“三乱”行为。
  3、路面执法工作:由交通路政、公安交巡警联合执法。
  一是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治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联手制定治超方案,积极配合全国统一治超行动,抓好治理工作,做到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市、不出县。
  二是在全国集中治理期间,市交通局、公安局要选派执法人员进驻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白龙、飞石、宏路三个固定“治超”检测站。检测站实行四班三运转24小时全天候值勤,每班公路路政管理人员6一8名,公安交巡警2一3名,共同组织路面的交通指挥、检测、监督卸载工作,路面的指挥以公安交巡警为主,对车辆的超限超载检测以交通部门为主,卸载以实施处罚的部门为主监督。
  三是在全国统一“治超”期间,有关对超限超载的标准认定、处罚等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公路字(2004)128号)执行;有关联合组织“治超”中的其它政策的把握,按照省交通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通知执行。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公安、交通部门对治理期间可能发生的聚众闹事、堵车、冲关、罢运、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按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4、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工作,由市经委会同市公安、交通、质监部门负责落实。从2004年6月中旬起开始治理,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
  一是市经委、交通、公安和质监部门相互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
  二是按照省有关部门提出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实施意见,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巡警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公安交巡警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
三是对“大吨小标”恢复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份不再予以追缴。
  四是在集中治理期间,对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巡警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五是由市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从2004年6月12日起,由市工商局会同市交通局、经委、公安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车辆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置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5、道路运输市场的整顿和重点物资运输、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由交通、公安、经贸、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运输市场、供应市场和物价波动等情况的监测跟踪,及时收集市场动态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制订运输保障和物资供应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生活日常用品及煤、粮油等重要物资的供应和市场平稳。
  (三)进度安排
  1、全市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工作从现在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4年6月20日前,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交通部门要完成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9时起,各级交通、公安交巡警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市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就全市治理工作情况写出总结报告。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2、关于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交巡警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交巡警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交通路政和公安交巡警人员要进驻超限运输检测站24小时全天候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在不具备设立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路段,交通路政和公安交巡警人员可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对国省道、城郊结合部的路面控制,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市、不出县。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采取固定检查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各地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交巡警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公安交巡警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交巡警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交巡警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交巡警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交巡警部门的执法人员将车辆暂扣在附近停车场,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含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4)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交巡警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2004年第4季度以前重点治理前面所列第①至第⑤种情形和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更正公告的超限超载车辆;2004年第4季度起全面开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等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7月20日前实行现场告诫、登记,7月20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驾驶员实行记分,但可视情不予卸载。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罚代管或者罚款了事,凡是能够在源头治理的都必须在源头治理,做到超限超载等违章违规车辆不得上路。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严禁发生公路“三乱”行为。
  (二)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一名联络员,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每周一、四上午10点以前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
  (三)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冲关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各级公安部门要适当安排警力,随时做好联运准备工作,及时出击,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集体冲关、暴力抗法等事件,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四)要严格依法管理,遵守纪律,切实做到严格、高效、公正、文明执法。公安交巡警要严格遵守警察工作纪律,公路路政人员要严格遵守路政人员和检测站工作纪律,要严格做到“五个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得重复处罚。
  五、加强领导,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
  (一)为了全面完成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各项任务,实现治理目标,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主动抓,坚持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抓好治理工作,把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治理工作负全责,治理期间,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收集分析运输价格变化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特别是治理期间辖区内发生重大问题、突发性事件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力量果断处置。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坚决按照“三统一”、“五个不准”和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顾全大局,令行禁止。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为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擅自开口子,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在集中治理期间,除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治理工作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外,各县(市)区都要逐一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凡是由于工作进展迟缓、失职、治理工作不得力,发生重大问题不认真纠正和处理,以及重大情况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在集中治理前要组织人员对准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本地区及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使全市形成治超工作合力,齐抓共 管,综合治理,达到预期目标。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检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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