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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能分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5 生效日期: 2005-04-1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5]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拟定放射源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环保部门、本级政府和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二、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放射源的水路运输和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200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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