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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2005年第二批典当行设立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 2005-11-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就本市2005年第二批典当设立申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原则
  1、新增典当行申报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不在总量控制范围内)。
  2、按照申请正式受理的时间先后排序。
  3、根据商务部给予的名额,受理在先的优先审核上报。
  4、如受理在先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由排列在后的依次递补,直至额满为止。
  二、受理方法
  1、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
  2、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开具受理单,按时间顺序进入电脑排序。
  3、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补充材料,并按照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的申请受理时间排序。
  三、设立典当行需要递交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经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无故意犯罪记录;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05年1-10月)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及出资能力(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经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建筑规划和安全防范设施位置分布图以及按要求装修承诺书;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
  四、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需要递交申报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建筑规划和安全防范设施位置分布图以及按要求装修承诺书;
  5、市经委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
  五、申报时间、地点
  从即日起受理设立典当行申请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申请材料送至上海经济委员会服务业管理处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008室
  电话:2311942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一11:30
  下午13:30一17:30
  上海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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