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04]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4﹞99号批复,决定征用集美区灌口镇上头亭村委会集体土地43167平方米,黄庄村委会集体土地566103平方米,灌口村委会集体土地1579平方米,三社村委会集体土地20785平方米,铁山村委会集体土地21481平方米;拨用灌口果林场国有土地3805平方米,合计征(拨)用土地65692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拨)用土地基本情况:
序号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拨)地面积(M2)
被征(拨)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1
灌口镇人民政府
灌南工业六期用地
工业用地
43167
上头亭村
厦门集灌
566103
黄庄村
开发有限公司
1579
灌口村
20785
三社村
21481
铁山村
3805
灌口果林场
二 被征(拨)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 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执行。
四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 被征(拨)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5月13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村委会(果林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 被征(拨)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