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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拨)用土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4]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4﹞99号批复,决定征用集美区灌口镇上头亭村委会集体土地43167平方米,黄庄村委会集体土地566103平方米,灌口村委会集体土地1579平方米,三社村委会集体土地20785平方米,铁山村委会集体土地21481平方米;拨用灌口果林场国有土地3805平方米,合计征(拨)用土地65692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拨)用土地基本情况:
  序号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拨)地面积(M2)
  被征(拨)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1
  灌口镇人民政府
  灌南工业六期用地
  工业用地
  43167
  上头亭村
  厦门集灌
  566103
  黄庄村
  开发有限公司
  1579
  灌口村
  20785
  三社村
  21481
  铁山村
  3805
  灌口果林场

  二 被征(拨)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 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执行。

  四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 被征(拨)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5月13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村委会(果林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 被征(拨)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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