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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长江电力、白云机场由深圳市场转登记至上海市场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31 生效日期: 2005-10-31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文号:
各证券公司
  为积极支持长江电力、白云机场股权分置改革,适应长江电力、白云机场权证发行与交易的需要,保护投资者权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兹决定对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长江电力(003900)和白云机场(003004)实施跨市场转登记,请你们及时通知相关投资者办理配售股份转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江电力和白云机场深圳市场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售股份”)跨市场转登记是指深市投资者将其持有的长江电力或白云机场从其深圳证券账户转登记至其上海证券账户中。跨市场转登记以证券账户为单位,除长江电力或白云机场外,如该投资者在其深圳证券账户内持有其他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的股份(003XXX),该类配售股份将同时转登记至其上海证券账户中。
  二、配售股份跨市场转登记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配售股份跨市场转登记申报及批处理阶段,实施时间从2005年11月14日至2005年11月25日;第二阶段为配售股份余股挂账及投资者补登记处理阶段,即对第一阶段因投资者未申报或申报无效而未成功转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的剩余配售股份进行挂账处理,实施时间是第一阶段结束后。
  三、在深圳市场持有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第一阶段向其托管证券公司提出股份转登记申请,尚未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在申请转登记前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已经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如实申报,不得重复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用于配售股份转登记。在第一阶段转登记申报及批处理期间,投资者持有的配售股份可继续在深圳市场卖出,配售股份相关权益分派仍在深圳市场处理;但进入第二阶段配售股份余股挂账处理后,投资者持有挂账的配售股份,虽仍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份和派发权证等权益,但配售股份的权益领取、卖出、新股配售市值计算及配股等事项需要在投资者将配售股份补登记至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后才能办理。
  四、转登记申报及批处理
  1. 证券公司应在2005年 11月14日前做好配售股份转登记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自该日起接受投资者转登记申请,办理转登记业务。
  2. 持有配售股份的深市投资者应在2005年11月14日至2005年11月24日持身份证件及沪、深证券账户卡向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提出股份转登记申请,托管证券公司受理投资者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投资者姓名、身份证件号、深沪两市证券账户号等。
  3. 自2005年11月21日至2005年11月24日(集中申报截止日),证券公司将经审核的转登记申请集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内容包括:投资者深市证券账户、托管席位、投资者沪市证券账户等。
  4.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证券公司申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发送证券公司。对核查通过的,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将于2005年11月25日(集中申报截止日的下一交易日)闭市后对截止该日投资者持有的配售股份一次性集中完成跨市场转登记,证券公司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的跨市场转登记确认数据后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可从配售股份跨市场转登记完成日的下一个交易日(2005年11月28日)起在上海市场通过其上海证券账户卖出股份。对核查未通过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在2005年11月24日前可重新向托管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转登记,否则,进入余股挂账补登记阶段后,投资者只能通过补登记方式将其挂账的配售股份申请转至其上海证券账户中。
  5. 为避免证券公司席位变动给转登记业务带来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将在2005年11月25日当天停止办理席位变更业务。
  五、余股挂账及投资者补登记处理
  1. 对于转登记申报及批处理阶段没有完成转登记的长江电力和白云机场配售股份,由中国结算上海公司进行余股挂账处理。
  2. 证券公司应以法人为单位,在集中申报期(2005年11月21日至24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集中申报该法人所有营业部深、沪席位对应关系用于余股挂账,据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2005年11月25日闭市后将长江电力、白云机场余股明细数据交中国结算上海公司进行余股明细挂账处理。
  3. 长江电力和白云机场配售股份余股挂账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每日向证券公司发送挂账股份明细数据,证券公司据此为投资者办理补登记业务。
  4. 持有挂账账户内股份的投资者,可向其托管证券公司提出补登记申请,将股份转至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
  六、在证券公司处冻结的配售股份处理
  1. 对于冻结在托管证券公司处的配售股份,证券公司应及时与投资者和冻结单位联系、沟通,冻结单位与投资者同意跨市场转登记且投资者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在合法办理解除冻结、质押手续后,再申报配售股份转登记。转登记后,冻结单位仍需冻结相关股份的,托管证券公司应协助办理。
  2. 未取得冻结单位及投资者同意跨市场转登记的,由托管证券公司一并作配售股份挂账处理,有关司法协助工作仍由原托管证券公司负责办理。待司法冻结解除后,投资者再通过托管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申报补登记。
  七、为方便投资者交易及分红派息,深市投资者未持有长江电力或白云机场,但持有其他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的,也可以在第一阶段申请将其深圳证券账户内的沪市发行深市配售股份转登记至其上海证券账户中,但这类股份暂不实施余股挂账及补登记处理。
  八、跨市场转登记及补登记业务不收取费用。
  九、因持有长江电力或白云机场配售股份的投资者未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向托管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转登记或未如实申报其已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而造成转登记失败的,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证券公司未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申请转登记的投资者办理转登记申报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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