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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高职院校建设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 2005-10-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高[2005]64号

本市各高职院校:
  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促进上海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应用型技术型人才的培养质量,进一步适应上海制造业、服务业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在全市高职院校建设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高等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从改善高等职业教育实习实训条件入手,逐步向专业、课程、师资建设深入,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引导高职教育进行各项改革,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推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二、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目标
  计划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支持建设一批能够实现资源共享,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与其他职教实训基地形成基本覆盖全市、布局结构合理、装备水平先进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全市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

  三、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适用对象
  本市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高职高专院校(含本科院校的高职学院)。

  四、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经费
  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以各高职院校为主实施。建设单位应提供一定的配套经费。

  五、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立项条件
  (一)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所开设的培训专业与上海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关系密切,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特别支持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相关的公共实训中心建设。
  (二)项目申请院校综合办学水平居领先地位,有较高的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有较强的领导班子和良好的管理。学生规模与实际需要相适应,毕业生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
  (三)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必须面向教学需要,有利于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项目方案须兼顾先进性、实用性、可行性,既要考虑上海国民经济不同的行业分类,又要照顾初、中、高不同的层次需要。
  (四)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负责人精通项目业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办事公正。实训中心同时应配备10名左右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合理专业结构的实训教师队伍,为实训人员提供良好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指导。
  (五)项目的配套条件基本具备,包括项目配套基建、相应的教学设备、实验设备或实训设备。凡不具备项目用房场地条件的原则上不予立项。原则上实训中心要满足200人同时实训的需要,以保证实训中心的效益。
  (六)高职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持项目的责任,提供配套经费和项目日常运行维护费,保证实训基地开展培训的基本需要。

  六、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保障
  申报项目的高职院校必须成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并由校长亲自负责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市政府投入或资助的建设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七、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各高职院校根据相关项目的立项条件,于今年10月30日前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项目申请必须事先征得各自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论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在受理申报项目后,将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议。
  (三)审核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根据“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对评议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资助或奖励数额及拨款形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申报院校。
  (四)检查与验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项检查;
  2、项目结束后的财务审计;
  3、项目实施结果综合评价。
  项目方案批准立项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将下拨批准资金总额的二分之一,预定于当年12月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根据项目实施的检查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决定余下部分是否继续下拨、暂缓下拨以及停止下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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