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 2005-09-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本市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做好本市高校学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处理和答复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请各高校遵照执行,并负责告知本校全体学生。
  一、申诉申请人
  本市各高校按计划招收的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在籍学生。

  二、申诉事由
  依据《规定》,本市高校在籍学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事由范围,包括申诉人所读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其中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项处分。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

  三、申诉程序和期限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后,学生本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在规定申诉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诉申请的,市教委不再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申请。
  (二)申诉人向市教委提出申诉申请时,须填写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的《申诉受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或市教委(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索取,也可从市教委主办的“上海教育”网站(www.shmec.gov.cn)下载。
  申诉人向市教委递交的《申请表》须由申诉申请人填写并签名。
  市教委收到申诉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诉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市教委在答复申诉申请人获准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处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同时抄送有关学校。
  3、申诉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表》应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市教委,送达时间以市教委收件人签收或寄达地邮戳为准。市教委对于受理的书面答复,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申请人,送达时间以收件方签收回执或邮寄方邮寄凭证为准。本办法暂行期间,送达方式除直接和邮寄外,不采用其它方式。

  四、申诉处理与处理结果答复
  (一)市教委在处理申诉期间,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理由、程序、证据、依据、定性、处分等情况进行调查复核。
  (二)市教委在处理申诉期间,申诉方和学校方应遵循有关法规予以协助配合。
  (三)市教委在处理申诉期间,申诉方和学校方不得再以其它任何方式及渠道求决相同申诉事由。
  (四)市教委在规定期限内,经审查后予以“维持学校决定”、“建议学校撤消决定”、“建议学校变更决定”的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处理答复书同时抄送有关学校。
  (五)市教委的处理答复书以直接或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诉人,送达时间以收件方签收回执或邮寄方挂号邮寄凭证为准。

  五、其他
  (一)市教委对于申诉作出处理与答复后,对于同一申诉人以相同事由向市教委再予申诉的,市教委不再予以受理。
  (二)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实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