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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1 生效日期: 2005-01-2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5]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对促进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项目建设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建设项目领域的违纪违规问题不容忽视。有的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度不规范,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有的建设项目执行批准概算不到位,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有的工程造价管理不严格,偷工减料,高估冒算,多方联手造假套取国家建设资金;有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突出;有的项目建设中还发生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问题,对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审计机关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依法独立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国有投资或融资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将审批或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三、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审计厅审计管辖。审计机关制定的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及与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五、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由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也可由审计机关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六、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内容。审计机关根据确定的年度审计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概算批准、调整及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落实及执行情况;
  (三)建设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工程造价等建设成本真实性情况;
  (五)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六)税费缴纳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未完工程、结余资金及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使用情况;
  (九)执行环保法规政策情况;
  (十)建设项目法人经济责任情况;
  (十一)绩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或调查的内容。

  七、审计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及其他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八、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为避免国有资金流失,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二)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三)其它相应措施。

  九、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出具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机关发现重大违纪或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十、审计机关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十一、国家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认真履行有关义务。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要严格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审计,遵守审计工作纪律规定,严禁审计人员利用职权向被审计单位和中介机构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审计厅
二○○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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