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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7 生效日期: 2004-11-07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樊政发[200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已经2004年10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十一月七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和《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2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明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研究和决策本地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审核和调整安全生产产业政策,依法限制和减少高危项目,降低政府安全风险。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检查督促副职抓好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亲自审批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五)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安委会的综合协调职能,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监管机构的基本工作需要和正常运转。
   (六)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一次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研究和决策全市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七)本市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时,在最快时间内赶到现场,启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组织指挥抢救,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定期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及分管和联系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三)主持制订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专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重特大安全事故易发单位、设施和场所的防范责任,并采取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严格检查。对排查出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生产和使用。
   (四)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非法的、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严格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执法,严肃行政责任追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五)定期召开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六)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时,在最快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指挥抢救,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七)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增加下列职责:
   (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目标和重要措施;定期主持召开市安委会工作会议,安排部署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办、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三)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市政府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五)听取并答复市人大代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质询,协调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提案。

  三、分管工作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分管公安、监察、编制、人事、财政等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检查督办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禁放、非法生产经营等)、剧毒化学品、大型群众聚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等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人员编制、财政预算等工作。
   (二)分管教育、卫生、文体、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检查督办学校食品、校舍安全,文体活动安全,职业卫生、食物中毒等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工业、民营经济、电力、通讯等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检查督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工业企业生产安全、电力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无线电安全、工商安全前置审批以及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工作。
   (四)分管科技、旅游等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检查督办旅游景区、旅游设施安全及市科协、中央和省属驻樊科研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分管规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交通等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检查督办城市安全规划、建筑施工、房屋拆迁、房屋改造装修、市政公共设施、城市燃气、游乐设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危化品污染、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国省道危险路段隐患整改、水上交通、桥梁、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安全生产工作;
   (六)分管外经、外贸、商贸流通、金融等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检查督办粮食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烟花爆竹经营(储存、销售)安全、企业经营安全以及贸易、金融、商贸、物资、饮食、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等行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检查督办森林(含景区)防火安全、水利施工安全、防汛安全、乡镇企业生产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渔业及农用船舶安全、乡镇船舶安全、防雷、农药鼠药安全、堤防、水库大坝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
   上述职责分工随市政府领导分工调整而调整。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副职的安全生产职责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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